近日,崇安法院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高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原因:
1、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实行的是“一裁两审”的单轨制,并且“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经前置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中标的额小、争议不大的案件大都在仲裁程序已调解、裁决处理完毕,一般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双方矛盾通常较为尖锐,利益冲突大,调和的可能性极小,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容易导致上诉。
2、劳动者期望值过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或过错,劳动者往往会利用用人单位财务管理和考勤制度上的漏洞漫天要价,提出的过高请求,甚至有些请求事项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导致一审判决驳回大部分诉讼请求后上诉。
3、上诉成本低廉,导致当事人上诉意愿强烈。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收取10元诉讼费,调解、撤诉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仅收5元/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几乎为零。过低的上述成本使得劳动者维权意识过度膨胀,存在随意诉讼的现象。而有些用人单位因与劳动者之间矛盾激化,在明知上诉不可能改变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上诉来拖延时间,导致该类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
4、一审法官法律释明不够。劳动争议案件既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又涉及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法律规定的空白点多、政策性强。“案多人少”的现状使得一审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向劳资双方释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根据个案有针对性地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往往又会断章取义的片面适用对各自有利的规定,使得一审判决无法达到当事人的预期而纷纷上诉。
5、一审法官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意识不强。对于调解无果的案件,一审法官判决后简单的告知当事人上诉至二审法院,没有耐心细致的做好疏导和解释工作。
对策:
1、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劳资双方了解诉讼风险,一方面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促使劳动者正确理解劳动法,依法维权,避免滥诉和非理性的诉讼发生;另一方面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意识,规范企业在用工、管理及工资方面的制度,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2、构建多元机制化解纠纷。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的“诉调对接”工作,拓展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的实效与对接面。同时,在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与工会组织委托调解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巩固成效,开展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社会保障所、大调解中心等机构的诉调对接工作,及时化解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
3、注重调解,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对于已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多种调解手段,将调解工作贯穿诉讼全过程,推行法官助理、承办人、庭室领导、分管院长多层次调解机制。在调解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法律宣传解释,引导当事人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促成劳资双方努力寻求互利共赢的纠纷解决途径。
4、做好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对于经调解无效的案件,在制作判决书时努力做到说理认定透彻到位,援引法律法规明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了解判决结果的合理合法性。对于已经判决的案件,力求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变被动答疑为主动解惑,引导劳资双方服判息诉,避免在诉讼过程中的盲目上诉和不当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