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三名被告人均是80后男子,出狱后不务正业,结伙去浴场偷窃,盗窃数额为人民币16200元、美金600元。被告人于果、胡波参与盗窃三次,被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5000元。被告人周虎参与盗窃两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4000元。崇安区人民法院责令三人退还赃款给被害人。
今年年初,于果去一家浴场当服务员,见来往客人有好多都是有钱人,心中便打起了如意算盘。正巧此时,于果得知浴场万能钥匙的配置方法。不久,于果将心中的计划和狱中认识的胡波说了,问他有没有意向和他合作,胡波一口答应。当时,于果还特意交代胡波只能偷几百,偷多了客人会报案的。
2010年2月,于果打电话通知胡波说已经觅的对象了,让胡波过来。待胡波来后,假装是浴场的客人,来到更衣室和于果碰头。于果事先拿出万能钥匙将门打开,胡波走进去进行盗窃。胡波当时和于果说拿了800元就走了。事发后,客人报案称少了8200元。当时,于果就怀疑胡波私吞了钱,但胡波不承认。
之后,于果、胡波、周虎三人用同样的手法在浴场实施盗窃,其中胡波是负责偷钱的人,偷的数额都较大,但他每次和于果、周虎说只偷了几百。后被他两发现,要胡波将私吞的钱拿出来,胡波也答应日后会归还。
在审理过程中,于果和周虎辩称他们有规定每次只能偷几百,但每次胡波偷的数目比实际告诉他们两的要多很多,他们只分的胡波每次拿出的钱,其不应该承担被盗实际数额的责任。
经审理后认为,于、周二人得知胡波偷了几千后并未反对,且向其追索。鉴于三被告人系共同犯,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被告人贾玉伟、单青青对其不知情的数额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果、胡波、周虎在共同盗窃犯罪中,互有分工、相互配合,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于果、胡波、周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依法从重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