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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 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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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勤忠  发布时间:2010-09-29 11:31:19 打印 字号: | |

 

日前,宜兴法院在执行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对一名故意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某因交通事故赔偿受害者张某万余元,法院判决生效后,毛某仍不支付。2010年5月,张某向宜兴法院周铁法庭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找到毛某,但被执行人毛某家庭生活困难,没有存款,且有一患重病的的孙子需要照料,仅能在每年粜稻后支付两千元。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执行人员再次对毛某的家庭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于在一家银行查到毛某之妻丁某名下有定期存款三万元,且开户日期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显然,被执行人毛某故意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行为。执行人员当即扣划了这笔的存款并传毛某到庭再次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但毛某以家境困难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宜兴法院决定对毛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当得知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后毛某立即转变态度,遂主动联系其儿子,要求把执行余款全部付清鉴于毛某能及时悔过的态度,法院提前解除对毛某司法拘留。 

责任编辑:徐勤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