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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板占便宜买赃物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官提醒正当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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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丽莉 夏倩  发布时间:2010-09-30 10:23:08 打印 字号: | |

 

开黄金首饰店的女老板陈某看最近黄金价格一路走高,想贪点便宜的她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购买了一小伙朱某盗窃得来的黄金手镯。日前,崇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判处陈某罚金一万元。

 今年六月五日,陈某像往常一样开门做生意。临近中午的时候,店里来了一男子问陈某是否接受黄金调换,陈某说可以,但是价钱方面有区别。刚说完,朱某就拿出一个黄金手镯称:“我女朋友想要把这个手镯换成手链,你给我介绍介绍。”朱某在陈某的解说下挑了一个“中意”的手链。陈某用电子称一称说:“买这个手链你得加一千元钱。”朱某立马推托说:“那我不要了,我把手镯卖给你吧。你看能给我多少钱?陈某便问朱某有没有发票,是否带身份证?朱某都说没有。陈某在心里盘算了一下,觉得收购这个手镯能赚个几千。于是就没管朱某手镯的来历,给了朱某现金5200,让他写了个收条。

 但没过多久,朱某就被抓了起来,说出了被盗项链的去处。在法庭上,陈某直呼:“黄金赃物是烫手山芋,不但没赚到钱还惹出这么多麻烦事。”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追缴避免了失主的经济损失,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赚钱,对买到的赃物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以免到时得不偿失。

  

来源:崇安法院
责任编辑:方丽莉 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