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女方将16个月大的女儿送进贵族学校,然后向无锡南长区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承担高昂的教育费。一审判决驳回女方诉讼请求,上诉后仍维持原判。
2007年严韦与姚惠结婚,2009年1月生一女姚小悦,然而不久后两人就协议离婚,约定:小孩由姚惠抚养,严韦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半负担。此后,严韦每月如期将1000元生活费打入姚惠账户。2010年5月,姚惠向无锡某国际早期教育园交纳女儿一个学期的费用共计12000元。不久,姚惠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严韦支付女儿的教育费人民币6000元。
严韦辩称,姚惠给刚满16个月的女儿报名的是专供富家子弟和外国小孩上的贵族学校,该校的教育费已经超过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且姚惠事先也没有征得自己同意便擅自决定,故不同意支付该笔昂贵教育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严韦与姚惠离婚时约定严韦承担女儿一半的教育费,但姚小悦目前尚幼,而姚惠交纳的教育费用数额高昂,且未经严韦同意,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均系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中姚小悦入托时年仅16个月,尚属婴儿期,未达到国家法定受教育的年龄。而且姚小悦上的是贵族学校,不同于普通的托儿所、幼儿园,姚惠给其报名时,要考虑自身经济能力、无锡本地生活水平等情况,如需严韦承担费用,还要事先征得其同意。12000元的学费不是16个月幼儿的必须教育费,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