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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鱼水——论调解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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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0-08 08:43:35 打印 字号: | |

 

调解艺术之一  ——给当事人希望

 

      我们说,人活的有盼头才会有滋味。作为一名法官,我们肩负着给当事人希望的职责,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他们到法院来,除了为解决纠纷,他们需要从法院和法官身上看到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就是法律精神。

      我们要切记我们是当事人困难的解决者,他们的困难是我们必须攻克的法律难关。如果我们这样想,我们将对当事人有一种法律情怀,努力去驾驭审理,并使结果朝着最好的方向实现。这让我回忆起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工作。当时最大的难题是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面临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案件判也是空判,债权人没有执行能力,调解相对好执行一些,但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到期不还款的现象依旧很严重。尽管如此,法官并没有停止调解的脚步,对能够调解的案件仍然执著地做当事人工作。为什么?很多年之后,我在想这个问题,存在是否有其合理性?有一天,突然想明白了,觉得答案很有说服力。九十年代,市场经济的大潮来临,大家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是用小学生的心情去做大学生的工作,结果,风险预测不足,很多经营者借了朋友的钱,甚至在社会上募集资金,觉得明天会赚大钱,结果赔得一塌糊涂……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给债权人灭火?我们必须顺着债权人的思维走,如果不给债务人赚钱的机会债权人就不可以拿到钱。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理直气壮地说服债权人,必须给债务人喘息之机,共担风险共谋发展。现在的我们,作为经济发展的经历者,我们见证的是,当事人之间矛盾中的发展,看到的是若干年之后,更多的债权人助推了债务人,更多的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助推下得以迅速发展。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当事人的希望,而没有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和努力又如何产生希望?

     法官要在矛盾中看到希望在哪里。九十年代,法官认识到债务人有希望债权人才有希望,调撤了大量案件,间接地为发展中的中国经济打下制度基础。经验告诉我们,希望技巧会使僵局中的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兴奋点,在矛盾中走向统一。

  

调解艺术之二 ——人性的理解

 

      作为一名法官,我们不仅在解剖自己的心灵,我们天天也在直面当事人的心灵。我们如何去接受一个当事人、去面对他的行为和心灵?

      我觉得我们理解越深、与当事人的距离越近,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大。比如,合同类案件,我们调解的第一个层次是告诫当事人要吸取缔约经验,合同条款是确定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没有约定条款的保护很难取得法律的支持。这一点很容易被当事人认同。如果再建议当事人,打官司最重要的目的是吸取教训,以后再签合同一定考虑签订一份完备的协议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不知道什么叫完备协议,就考虑一下出了问题怎样解决,把这些问题想好了,协议也就可以了。当事人很愿意听为其着想的话,说到其心坎上,调解就成功了一半。再如,庭审开得很严肃很认真,已取得当事人充分的信赖感、认同感,调解的概率是很高的。我这里想说的是第二个层次,这个层次取决于我们对法律的探讨,案件问题给予我们的法律发现。这个问题是什么?很简单,当我们在复杂多变的交易中发现,书面合同的签订有其滞后性,大量的交易需要迅速、快捷地做出判断时,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仰仗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信誉考察重于合同条款的签订。当我们明白这个道理时,我们可以和当事人交流合作伙伴的选择问题,这个问题探讨起来,不仅让当事人受益匪浅,也能从根本上解决所面临的案件矛盾。

      人性问题还包括不同地区的文化、性格、习惯问题。比如地方保护主义这个问题,很多人认为,地方保护就是对当地企业、当地公民的保护,但从法律的角度并不尽然,这一点,南方商业发达地区容易认同。在商业发达地区,他们充分认识到1 1>2的道理。朋友越多、跨区域交往越多越创造利润。所以,在我们的调解案件中,南方商业发达地区的当事人,很善于运用调解的手段在诉讼中争取双赢。我们在这些调解案件中有时受益匪浅。有一次,深圳一家公司在央视打广告,欠费很多,这样一个案件大概很难调解。但企业的底线很让人感悟,那位老板说:“企业的发展是离不开广告的。”言外之意,我们并不认为广告费居高,这句话影响我十几年,经济的信息拉动法律的思考,在这一点上容不得半点保守,否则会束缚一个行业的发展,也束缚我们正确的调解尺度。作为一名法官,揭示当事人是要寻找他们还有哪些可闪光的东西,而这些东西是化解当事人矛盾最可贵的财富。法律最终要改变一个人的思想,因为思想决定行为,当我们与其能够进行一点思想的碰撞,行为尤其是其违法行为的改变就有了可能。人性告诉我们语重心长的重要性,与当事人心灵相通的重要性。仔细研究我们的案件,我们在当事人身上发现了正确的价值观点,一个案件裁判的正确尺度,然后,与当事人一起讨论解决方案,但这种讨论不纵容违法者,同时,让他感悟不纵容就是对他好,就是1 1>2的道理,调解就成功了。

      法律首先是人性的文化,做当事人工作要有法律思想认同,要在诉讼期间迅速营造法律氛围,游说法律思想,而这一切离不开当事人的接受,案件游说是最具体生动的一种说服方式。想来,我们的法律工作不仅非常有意义,而且,非常有意思。我们一辈子都在征服当事人的思想,同时,也在征服我们自己。与当事人喜怒哀乐一场,调解以喜剧收场,留下印象深刻的法律艺术。

 

 调解艺术之三 ——做公正的学问

 

      廉洁有各种各样的标准。比如,法官不能单独接待当事人,法官为一方当事人释明是否中立等等。我们需要保护自己,我们又需要开展工作。在这个问题上,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开展工作,相信自己。

      当事人都是有目的来法院的,都希望用最小的成本解决问题,从其主观上说,哪位当事人也不希望跟法官过不去。但当事人之间关系很僵,稍不注意,就会把法官牵涉进去。对此,法官的正气和能力是最重要的。比如,在一起部门经理起诉企业的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笔巨额的奖金,被告坚决不同意。诉讼期间,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在上诉期间癌症恶化失去了生命。这个案件演化为,原告这边,其继承人继续诉讼;被告这边,更不希望输,作为一个管理者在这时输什么也不能输了理。这个案件,法官怎么办?如何把更加僵持的局面化解?想来想去,法官要敢于担当责任,不顾一切为解决问题而努力。于是,第一件事,同意单独会见被告老板。在法庭上,非常诚恳而坚决地告知被告,如果倾斜也不会向被告倾斜,我们都要面对死者。第二件事,诉讼的选择是有风险的,管辖、鉴定的选择和实体证据的提交与否都与审判结果有关,而真正的选择就是忠实于客观事实,否则,将会加大诉讼风险。第三件事,是明确告知被告,法官的廉洁是希望更好地为他们解决问题。这个案件的问题在于被告的管理是否出了问题,公章是假的,用人不当,公章是私盖的,公章管理不当,管理问题不解决公司还会有后患。这个案件处理不好,公司也很难凝聚经理层面的管理人员。法律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钥匙,否则,要法律有什么用?在这一点上,我们要研究透,并用在当事人身上。这个案件这一点的坚守非常管用,最后,公司老板非常认同法院的观点,立即派出一名得力的副总。这位副总平时也与原告关系不错,出面化解问题时,先携款去慰问了一下原告,使得这起难以化解的纠纷画上了一个调解的句号。

      当前,一提调解是否就远离了公正,恰恰相反,在调解中处处不放弃公正,能迅速地树立起当事人的信心。

  

调解艺术之四 ——认真做实验

 

      法官从事的是一门实验科学,很多问题并没有真正的答案,我们需要用已有的知识和学问挑战新的问题,验证新的可能。

      有一起返还源代码的案件,当事人均没有要求验收人出庭,也没有要求勘验,而这两点是把握案件事实的关键。在当事人疏于提出时,我们很难正确裁判。我们是不解决当事人问题还是为了解决问题与当事人双方协商?这个案件选择了后者,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结果被双方均接受,法庭上验收人出庭和勘验结果使案件得以庭上调解。

      当事人提供的旁听人员一般不是无缘无故的人员,根据法庭规则,庭审期间,旁听人员须遵守法庭规则,只许旁听,不得发言。但有一起案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诉讼,结果什么事实也说不清,急得旁听人员老插话,我们如何应对?没经验的法官上来就制止,有经验的法官会把他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因素。还真灵,这个案件在原告同意,被告委托的情况下,旁听人员改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到诉讼中来,结果正是在其努力下,原告的诉请得以与被告协商解决。

  将法律活化于实践,法官不能突破法律,但也不能固守陈旧的观念,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门重要的实践课题,需要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例去充实和完善,我们既要遵守法律,又要研究和探索法律,没有研究和探索的精神也就没有更多的调解率,没有大量案件化解的可能。

  

调解艺术之五——敢于向困难挑战

 

      法官这个群体,工作一路走来,什么是最困难的?我想,任何困难都没有案件的困难大。几年前,有一起案件非常棘手,当事人是大学同学,一起创业,企业刚好起来,两人却闹翻了,一个人带着一批技术人员和高管人员另行组建公司,开始了与原公司的较量。这下也惹恼了原公司,两家不仅对簿公堂,而且,到公安局举报,对被告进行商业秘密侦查,结果,一拘留就是几个月。这起民事案件如何处理?当事人火药味正浓,或判或调,冥思苦想中。这起案件,先让当事人进行了严谨的证据交换,商业秘密点、证据及说明反复进行交叉举证,直到当事人宣告结束为止。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技术人员证据演示及其辩论将矛盾争点引向深入,当法槌宣布休庭时,进入合议庭结案的选择中。为什么不再尝试调解?几乎所有的人认为是“痴心妄想”,但真正的调解开始了。原告说,为什么?法官说,因为案件已经清楚,因为公司发展是有波折的,企业总要寻找发展之路,而不是义气之路,新的发展需要新的规则,管理者需要重新思考和定位。所以,问题不在于他有多坏,而在于企业如何发展?被告说,我可以退出,但兄弟们得有个交待,但交待的背后是两个人的问题得以解决。此时此刻,双方当事人聚焦法官,这便是法律模式的调解,严肃的案件审理,却纠葛着如此复杂的感情交待,法官与当事人,到了最彼此理解的程度,也到了最能够指引当事人的契机,也许正是这样一种交流碰撞,于法于理于情,这个案件最终得以让当事人成为盟友。回首往事,没有挑战何以走出困境?当事人如此,法官更是如此。

      挑战不是单枪匹马,调解要善于利用当事人资源,也要善于利用律师资源和一切有利于化解矛盾的各种社会资源。调解是全社会的智慧,法官不仅要善于分析法律,而且,要研究法律如何与经济对接,与社会对接。

  

调解艺术之六 ——小法官大社会

 

      大概没有人把法官当成“官“的,但当事人又把法官这个“官”看得很重,你不想当都不成。安某案件是一起闹访闹得非常厉害的案件,一审闹二审闹发回重审还闹,三两日到法院闹,隔两日到天安门闹,不解决就自焚。这起如此之闹的案件并不复杂,北京人沈某将从村里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外地人安某,现在,村里与沈某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协议。安某坚决不同意解除。为了确保安某权利,找来公益诉讼的律师予以协助,但律师与安某商谈一天半,居然不欢而散。法官到村里勘验,村里的百姓说,法官应为民除害。安某是否如此可恶?透过现象看本质,重审后搜集到如下信息:安某十几岁来到北京,老家已没地种了。安某有一个儿子,都要上高中了,还是黑户口。安某并未超生,儿子想回老家上高中但上不了。我们都说社会公民教育差,大家不守法,但一旦发现没地方受教育的人怎么办?在法律体系层面,这对他们是否公正?一个法官,心中装有案件与法律,心中还要装有法律体系,思考的法律层次越高,越有可能尽力解决最本质的问题,即民工第一代与第二代的制度安排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这样的当事人的问题就解决不彻底,他们要的是出路,而不是裁判的结果。对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法院下了工夫,与新换届的村主任和老镇长达成了共识,即得给他出路。最终,土地承包协议三方协商继续履行至合同期届满,但必须接受当地的管理,取得当地百姓的认可。过去的老安,动不动就骂人。如今的老安,看镇长和村主任真来解决问题了,反倒有点“若惊”的感觉,于是,几十万的漫天要价改为一两万的补偿费好商量。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看着一个曾经认为难以管束的刁民如今变成一个好说话的农民,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老安的心病是孩子上学,老安孩子上学问题在老家解决了。面对这样的结果,一向脏兮兮的安某有一天换上了干净的衣服,脸上也有了久违的笑容。从安某的案件中,我们需要认识到一点,这些人还是可以改造的。当然,诉讼期间,也有恶意的当事人通过信访等渠道给法官施加压力的,希望法官对他们进行过度的利益保护,在这一点上,我们要头脑清醒,坚守司法公正的天平。我们不是妥协者,我们是改造者,我们的职业是法官,真正的是非判断者是我们,但一旦认定正确也决不能妥协,因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不是没有斗争。

      司法虽然不是万能的,案件中当事人的需求也不是法院均该保护的,但小法官大社会,如果我们在办案中不仅掌握法律,而且,心中装有社会的法律思考,我们考虑问题的深入程度就会有所不同。法律层次越高对当事人的牵挂越高,对公民与法律关系的认识越强,越容易深入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实现当事人接受法律结果的理想,而这种情况下,调解与判决都有可能被当事人接受。

      总之,调解艺术更多的是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艺术,一次好的沟通自然会让当事人感觉良好。但当事人不仅仅是来听演讲的,而是对案件有期待,法官还要下决心为当事人查找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当事人之间能够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法官要过公正关,在当事人之间面临难题时,法官要有深度,有博大精深的法律功底才能把法律研究透,把纠纷研究透,把案件解决好。

  

宋鱼水小档案

      宋鱼水,女,汉族,山东省蓬莱人,1966年2月出生,1989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法律硕士。

      宋鱼水同志独立办案十余年来,公正高效地审理了各类民商事案件1700余件,其中500余件属于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她精心审理每一个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被当事人誉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在2005年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宋鱼水同志被党中央确立为向全党推出的第一个重大先进典型。2007年当选为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8年当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10-8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