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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法院依法审结首例盗窃国家文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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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海宏  发布时间:2010-10-09 11:03: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滨湖法院审结了院首例以国家文物为对象的盗窃案件被告人朱某、宋某、吴某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年、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4月间,被告人朱某提议并与被告人宋某、吴某合谋盗窃坐落在本市滨湖区胡埭镇秦金墓前的武翁仲石雕像。同月25日晚,被告人宋某、吴某驾驶铲车至上述地点实施盗窃,同时电话告知了被告人朱某。被告人宋某、吴某在现场用钢丝绳套住武翁仲石像后用铲车拖离原地,该石雕像断成两截。两被告人遂将该石雕像的上半段装入铲车,并按照被告人朱某的电话指示,将半截石像运至本市锡山区东亭镇的无锡市某公司内藏匿。经鉴定,上述武翁仲石雕像为国家二级文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宋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国家二级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宋某系累犯,以及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当前,我国文物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实践中突出表现为石刻文物失盗案件较多。以本案为例,被告人盗窃对象为秦金墓前的武翁仲石雕像,经鉴定该文物系国家二级文物,而案发前该文物较长时间倒放在田地内无人问津。由于该文物地处偏僻,来往人员较少,故犯罪分子动用铲车、钢丝等设备实施盗窃而未被发现。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徐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