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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当即、当面 开创“送达调解”新模式 锡山法院东北塘法庭成效初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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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吟冰  发布时间:2010-10-13 15:00:05 打印 字号: | |

 

2010年初,锡山法院东北塘法庭开展“送达调解”试点工作,由法院工作人员在直接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等材料的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利用当场、当即、当面三大优势,展开调解工作,并适时在7月份全面推开,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1—9月,共有207件案件在送达环节得以了结,案件调撤率提升至65%,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63.2。其中,第三季度机制全面推开以后,在送达环节化解纠纷103件,案件调撤率达到69.3%,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52.1天,与第二季度相比分别上升13.2%和下降25.1%,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5.2%和下降29.4%。

一、“三步走”环环相扣夯实工作基础

一是明确案件类型定基调。在双方当事人都在本地居住或者被告在本地居住的案件中,选取离婚、赡养、民间借贷、邻里纠纷、简单的合同类纠纷及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作为送达调解的适用对象。

二是调配专门人员强保障。在法庭工作人员中,选取两名法律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善于调处纠纷并且熟悉地域环境和民风民俗人员,组成专门的送达小组,从事直接送达工作。同时,配备专门的警用车辆,确保随时、随地展开送达调解工作。

三是统筹送达事宜提效率。对于一个阶段内需要送达的案件,区分案件类型和方位路线,提前分类整理,分片区统筹分配。同时,送达人员对案件进行先期判断,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和纠纷特点,确定调解的方向和攻克重点。为节约人力资源,法庭还明确送达组在送达调解的同时,承担部分保全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三阶段”服务主导突出工作重心

一是诉前送达阶段释明指导。诉前送达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相关事项,对于能够调解的当场调解,不能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官调解、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邀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可能节省司法资源,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二是诉中送达阶段提供平台。案件立案后,送达人员在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应诉材料时,侧重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双方的矛盾焦点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当场展开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意见及调解情况以备忘录的形式,告知案件承办人员,以准确反映案件信息,便于承办人掌握第一手资料。

三是宣判送达阶段排除隐患。对于在审理阶段没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审判人员充分抓住当事人在送达判决书环节对立情绪趋缓、对判决预期重新审视的有利时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进行理性判断,消除误解,作出让步,力促案调事了。

三、“两体系”强化管理凸显工作实效

一是建立庭长主抓的工作体系。送达调解工作由庭长直接负责,合理调配送达人员,适时调整送达策略,宏观协调部门联动,亲自参与送达调解。同时,依托庭务会、条线培训等载体,加强对送达人员的专门培训,提高送达的技巧及化解矛盾的能力。

二是建立全程跟踪的监督体系。在内勤处设立送达调解的统一台账,对送达组接手的案件情况、出车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成效等进行跟踪管理,相关信息随时报告、反馈,确保送达调解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四、“四优势”利民便民洋溢司法活力

一是资源充分利用。合并了送达、调解两项工作中与当事人沟通的环节,利用直接送达的有利时机,开展法理情相融的调解工作,在充分利用审判资源的同时,达到缩短审限的效果。

二是方式灵活便利。将调解工作的端口前移,不受举证时限、开庭地点、参与人员等诸多程序因素的限制,采用更为便利当事人的方式了解案情,进行调解,营造和谐、融洽的调解氛围,引导当事人正确面对诉讼。

三是当面释法析理。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同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消除部分当事人在收到法律文书时产生的不必要的误解及抵触,使得他们能够正确看待诉讼关系,同时可以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为调解工作开展奠定情感基础。

四是搭建沟通桥梁。送达调解进一步加强了法院与当事人的沟通,使法官在第一时间了解当事人的诉讼态度和纠纷的发展状态。同时,法官上门送达调解的方式,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也提升了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度。

 

来源:锡山法院
责任编辑:邹吟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