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锡山法院司法统计数据表明,2001年至2008年,该院共判决未成年被告人575人,至2010年6月底因重新犯罪已被判决的为66人(重新犯罪时,部分已为成年人),占11.5%。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趋势正日趋严峻。
此类犯罪特点:
1.所有重新犯罪人员均为男性。
2.以二次犯罪居多。犯罪人数为55人,占83.3%。
3.初次犯罪与重新犯罪的罪名重合度较高。罪名重合的计44人,占66.7%,主要为盗窃。
4.初次犯罪为侵型犯罪的,重新犯罪的概率较高。初次犯罪为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的,后又重新犯罪的人数为60人,占90.9%。
5.外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多于本地未成年人。外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为31人,占62.1%。
6.重新犯罪人员存在家庭结构不完整现象。父母离异和一方去世、母亲离家出走多年没有音讯等家庭的有24人,占36.4%。这种情况在本地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更为明显,占60%。
7.部分人员在初次犯罪前或初次犯罪后、再次犯罪前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劳动教养。此类人员有15人,占22.7%。有的未成年人在初次犯罪前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多次到公安行政处罚。
8.重新犯罪的时间间隔较短。其中,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的有4人,占6.1%;刑释或非监禁刑考验期满一年内重新犯罪的有33人,占50%,其中不乏刑释后一个月内就重新犯罪的现象。刑释后三年内重新犯罪的比例占到了84.9%。
9.初次犯罪时犯罪情节较轻,而再次犯罪时犯罪情节较重。初次犯罪时因犯罪情节较轻一般适用短期刑或非监禁刑;而再次犯罪时则情节较重,而且同时犯有数罪,适用刑罚较重。
10.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所有重新犯罪人员均为初中以下文化,34.8%人为小学文化或小学辍学,74.2%的人未完成九年义务制学习。
犯罪原因:
1.家庭在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没有给予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家庭结构的不完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使这些初犯后的未成年人在再次进入社会后,依然得不到家庭的正面引导,再次融入原有的不良社交圈。
2.遭受社会歧视,产生逆反心理。社会上的一些人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存在偏见、戒备的思想,使初次犯罪后的未成年人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和对社会抵触报复情绪。在就业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3.被监禁后的“交叉感染”。部分未成年人在羁押或送往服刑场所时已成年,与成年人一起服刑沾染了一些不良习气,甚至学到其他的犯罪方法。
4.初次犯罪后的惩罚未达到矫治效果。对未成年人初次犯罪的处刑一般是从轻或减轻,并尽可能地适用非监禁刑。但一些未成年人未引以为戒,反而认为犯罪后可以 轻判,再次犯罪。
5.控制监管不力。由于人员流动性大,社会控制的效能下降,部分刑释人员处于失控状态,没有相应监督机构。特别是外地未成年人,难以开展帮教工作,这部分刑释后的未成年人既没有返校学习的机会,也难以有正当的工作,相关部门无法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行为动态,当其再次出现犯罪苗头而没有相应的措施予以扼制。
防控对策:
1.积极推进看守所、监狱工作科学化、社会化建设,提高未成年犯教育改造质量。要探索符合未成年人的管理方法,细化关于未成年犯改造规定,以体现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特色。特别应该努力办好未成年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使每一名未成年犯都能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其今后回归社会、自食其力的能力,最终实现刑罚执行职能专门化、目标单一化。
2.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措施的有效运行。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于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审前评估要真实全面,客观反映社区意见,预先落实好监管帮教措施。对于进入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罪犯,在加强监管及法教育的同时,要着重于加强其学业、技能教育,为他们创造入学和就业机会,避免因经济困难、生活无着而重新犯罪。
3.加强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正。针对初次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采取相应的心理矫正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不同的性格特点,分别予以个别化的处罚方法。同时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辅导机构,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及问题少年系统性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塑对未来的信心,预防重新犯罪。
4.逐步建立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主观恶性不大的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以利于对有刑前科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促使他们的正常社会化,帮助他们从歧途步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