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或单独或联合,公布了一系列通知和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百姓权益。
重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9月15日联合公布《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依法遏制和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这是近年来司法机关在食品安全整治方面打出的又一记重拳。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对此,老百姓深恶痛绝。
这份通知可以说积极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明确指出,将“始终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今后,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将会及时立案,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快速侦破,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也会切实做好审查批捕和起诉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行监督,进一步强化对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确保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将不仅要考虑犯罪数额、人身伤亡情况,还会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将会坚决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会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资本;而且从严控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则。
对于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将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对与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分子将遵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则。
“同案不同判”将得到规范
成都孙伟铭醉驾,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醉酒驾车致多人伤亡的三门峡肇事案司机王卫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连续发生的相似案件,量刑却存在较大差异,受到公众质疑。
9月19日召开的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会议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全面部署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全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两个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这次改革明确规定了量刑程序应当相对独立,并要求紧紧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证据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规定了调查和辩论的顺序;公诉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其目的在于查明量刑事实和情节,为精准地适用刑罚打下基础。
据了解,自去年6月1日起,全国共有120多家指定法院开展了“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
更为重要的是,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约占基层法院刑事案件90%的犯罪的量刑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等,其目的是实现精准量刑和量刑均衡。权威人士认为此举将对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院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量刑规范化改革,首先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量刑规范化在于合理规范,不搞简单化、绝对化。刑事案件复杂多变,任何量刑标准都不可能完全精确到一个数值或者“点”。量刑是一个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的综合分析过程,不是简单的数学运算。这次改革既有量化要求,也有综合考量的裁量空间。
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再到“张振风案”,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仅让无辜公民遭受了巨大冤屈,给他们的亲人带来无尽辛酸,也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极大冲击。
据新华社9月14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
在近来不时有冤案错案曝光的背景下,这一规定的出台,表明检察机关正在加大对侦查机关违法不当行为的纠正能力,将对公民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的维护起到积极作用。
《规定》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讯问的要求、讯问的重点以及听取律师意见的方式等。审查逮捕以下4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二是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三是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四是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此外,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也应当讯问。这样规定,体现了中央深化司法改革意见中“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同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有的相关规定保持衔接。
今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以确保讯问的合法性。
讯问前,检察人员必须熟悉案情及证据情况,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制作讯问提纲等。讯问时必须讲究方法、策略,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影响侦查活动顺利进行,严禁逼供、诱供。值得强调的是,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是有区别的,前者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而不是代替侦查,获取口供。
同时,建立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机制,符合对逮捕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发展方向,对保证正确作出审查逮捕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专家表示,刑事诉讼是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对公民个人展开的追诉活动,双方力量悬殊。如果不对国家的追诉活动进行监督制约,“命案必破”的压力、“杀人偿命”的义愤、“惩治犯罪”的急切,有可能使以保护公民权益为初衷的有关国家力量走入误区。坚守程序正义将成为国家惩治犯罪的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何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