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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太下车未站稳 司机起动行驶致其跌伤 老太获赔三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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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峰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0-10-14 10:28:58 打印 字号: | |

 

    七旬老太在下车过程中未站稳,司机就起动行驶,导致老太跌地受伤。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乘客3万余元,中巴车车主赔偿2千余元。

  7月11日年过七旬的李老太本打算乘坐中巴车女儿家探亲结果到达目的地后,中巴车司机在车门未关好、李老太未完全下车时就起步行驶,致使李老太跌地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赔偿问题,李某将中巴车司机、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李老太在未离开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李老太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江阴法院经过认真梳理案情,认为事故发生时李老太的身体已经脱离车体,所受伤害形成于车外,此时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应该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的理赔范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机动车强制性保险制度。法律规定,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事故发生时,李老太不在保险车辆之上,而是身处保险车辆之下,应该认定其身份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另外,实际生活中一旦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可视汽车是否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果没有购买,车上的受害人可以“运输合同纠纷”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寻求赔偿。

 

责任编辑:李峰 居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