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在下车过程中未站稳,司机就起动行驶,导致老太跌地受伤。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乘客3万余元,中巴车车主赔偿2千余元。
7月11日,年过七旬的李老太本打算乘坐中巴车到女儿家探亲,结果到达目的地后,中巴车司机在车门未关好、李老太未完全下车时就起步行驶,致使李老太跌地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为赔偿问题,李某将中巴车司机、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认为,李老太在未离开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李老太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
江阴法院经过认真梳理案情,认为事故发生时李老太的身体已经脱离车体,所受伤害形成于车外,此时其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应该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的理赔范围,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机动车强制性保险制度。法律规定,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事故发生时,李老太不在保险车辆之上,而是身处保险车辆之下,应该认定其身份为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另外,实际生活中一旦车上人员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可视汽车是否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果没有购买,车上的受害人可以“运输合同纠纷”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寻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