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大学同窗好友毕业后各奔东西,留洋加入马来西亚籍的陈志鹏面对好友宋南飞汇款2万英镑的要求,爽快地答应了。面对巨款的用途,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陈志鹏认为是帮助好友周转资金的借款,宋南飞则认为是陈志鹏加入公司的投资款。近日,陈志鹏诉讼至南长法院,主张宋南飞归还本金及利息,宋南飞对于借款的说法矢口否认。南长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对这起扑朔迷离的民间借贷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
宋南飞是陈志鹏大学时代“睡在上铺的兄弟”,两人关系非常“铁”,毕业后仍然保持紧密的联系。2008年5月22日,陈志鹏通过英国HALIFAX银行的账户向宋南飞在中国银行的借记卡账户汇付了2万英镑,该款于2008年6月2日到账,按照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272646.11元。2010年4月23日,陈志鹏诉讼至南长法院,诉称宋南飞以投资创业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要求宋南飞及妻子候玉兰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272646.1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宋南飞及其妻子辩称,宋南飞没有向陈志鹏借款,陈志鹏汇给宋南飞2万英镑是陈志鹏在无锡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宋南飞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南飞在收到2万英镑后已经按照陈志鹏的意见将其中的人民币25万元转交给数码科技公司,该款不是借款,是陈志鹏的投资款。候玉兰对此完全不知晓,要求驳回陈志鹏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志鹏通过银行向宋南飞汇付的2万英镑是否属于陈志鹏与宋南飞之间的借款。对于借款的认定,不仅要有款项的支付,而且要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对于该款的性质,陈志鹏认为是其与宋南飞之间的借款,但宋南飞表示否认且陈志鹏仅提供汇款凭证,未提供所汇款项系借款的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志鹏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