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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和实际车主不一致 保险理赔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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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向前 夏倩  发布时间:2010-10-20 08:50:5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增多,无锡崇安法院接到的状告保险公司案件也越来越多。,无锡崇安法院接到一起保险公司纠纷案件。

 原告王一民于去年驾驶保险辆与吴磊相撞,致吴磊受伤。事故发生后,常州市武进法院已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吴磊的损失费用有18万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由王一民赔偿4万多。王一民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故王一民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上王一民认为其被判决赔偿的4万多元中不包括非医保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故要求保险公司立即支付保险赔偿金40492.96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王一民的表哥而非王一民,王一民无权主张该保险合同的权利且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免赔。

经审理后认为,王一民的机动车保险公司投保的三责险合法有效,王一民系该车的实际车主,有权主张该保险合同的权利。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的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免赔。本案中,王一民主张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和精神抚慰金已全部包括在之前法院判决书所判决的保险公司基于交强险而赔付的12万元赔偿金内,故王一民被判决支付的四万多元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非医保用药的费用。对王一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崇安法院
责任编辑:王向前 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