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以来,滨湖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25件,其中侵犯著作权纠纷21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的84%。该院分析了已审理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呈现出的特点,并提出建议与对策。
一、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主要特点
1、影视、图片侵权案件占绝大部分。随着居民对社会文化类产品的消费需求日益上升,影视、图片等文化作品的侵权诉讼成为了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主要类型。截止至11月,知识产权庭受理影视类作品侵权纠纷13件,图片类(摄影作品)侵权纠纷7件,两类案件合计共占全部侵犯著作权纠纷的95.2%。
2、案件呈现批量化趋势。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往往并非单独发生,某个主体同时实施数个侵犯不同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或多个主体在某一时间段内侵犯同一作品著作权的现象普遍存在。权利人通常会就上述近似的侵权事实在诉讼时效内一并诉至法院,由此形成批量案件。
3、多数案件事实相对清晰。一方面,随着民众知识产权观念日渐增强,对是否实施了侵犯著作权行为,多数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予以承认,一般情况下争议较小;另一方面,原告在提起诉讼前通常即对案件的关键证据通过公证手段进行固定。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很难予以否认或举出相反的证据支持其抗辩,因此该类案件的事实脉络相对较为清晰,审判过程也较为流畅。
4、损害赔偿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其价值往往难以进行量化计算,原告通常也缺乏相关的证据支持其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即使权利人可以证明自身损失或被告获利,也难以对自身损失或被告获利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进行举证。
二、建议与对策
1、对事实较为清晰的批量案件进行集中调解。法官应通过对原被告双方举证材料的初步审查,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庭前调解的可能性做出判断。对于案情相对简单,且被告承认侵权事实的案件,应主要通过调解方式引导双方了解纠纷。对于批量化案件,应在某一时间段内集中组织调解,有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统一的调解方案,在提升审判效率的同时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2、明确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和具体组成。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双方当事人较为关注,也是存在较大分歧的争议焦点。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原告明确自己所主张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和具体组成并进行充分的举证,将其作为主持调解的尺度和最后判决的依据。首先应要求原告举证其因为被告实施侵权行为而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在无法计算实际损失时,则应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违法所得,以此计算赔偿数额;当侵权人违法所得亦无法计算时,应适用法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的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确定金额。
3、根据侵权人的性质区别对待。在调解及判决的过程中,赔偿数额的确定还应与侵权行为人的审查能力和赔偿能力相适应。网络运营商和规模较大的经营主体,应承担较高的审查义务和赔偿责任,而对网吧业主等审查能力较弱的自然人主体实施的侵权行为,则应相应地减少其法定赔偿金的数额。
4、填平式赔偿为主,辅以惩罚性赔偿。著作权侵权主要采用填平式赔偿的方法,即赔偿金数额应与原告的经济损失相当。在此基础上,应同时或多或少地体现惩罚性原则,对于明显未尽到审查义务、主观恶意明显或造成严重侵权后果的行为,应加重惩罚性赔偿,提高其侵权成本,旨在从长远角度抑制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同时,权利人为阻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单列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