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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毛竹时发生意外致人死亡 雇主担责被判赔偿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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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建停  赵玲  发布时间:2010-10-21 10:33:00 打印 字号: | |

 

装卸时一根毛竹意外掉落却导致一名装卸工死亡货主被告上法庭究竟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这起由一根毛竹引发的赔偿纠纷经过法院终于尘埃落定

基本案情:一根毛竹引发意外

河南肖某张渚毛竹货场上帮人装卸货物已经有十几年了。2009年10月30日,肖某与其他两个装卸工货主陆某叫去毛竹说好装一车每人工资100元于是,三个人被带到目的地之后,就动手开始往车上装毛竹。下午3点多即将收工时站在车上装毛竹的肖某忽然看到有一根毛竹从车上下去,“有毛竹要掉了”,他一边一边想去抓住这根滑落的毛竹,却不料整个人莫名其妙”地从车上摔了下去。原来就在毛竹掉下来的时候,一辆由南向北行驶摩托车巧从货车一侧经过摩托车后轮碾过掉落的毛竹在车上的毛竹梢因力的作用弹到了肖某肖某在瞬间从车上地下在场的人立即将肖某送往医院,但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肖某于当日死亡。

有关部门经现场勘察后认为:摩托车碰到毛竹与肖从车上掉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实,所以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肖某家属向宜兴法院张渚法庭起诉,要求货主陆某承担肖某意外死亡的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2万余元

双方争议: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死者肖某与货主陆某是否属于雇佣关系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肖某是受货主陆某的雇佣才去装毛竹的,是一种非常明显的雇佣关系,现肖某在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陆某应该死亡负责

被告则辩称,肖某等三人专业从事装卸工作,货主对三人的工作既没有时间限定,也不作具体指示或者授权,因此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陆某只是临时性的、偶然性的与肖某等三人发生关系,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劳务承揽合同关系。况且,此次意外的发生,陆某毫无过错,作为无过错者不需要承担责任,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本案中,肖某帮陆某装毛竹,体现的就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陆某的安排与指挥。所以,肖某等人在履行中所生风险应由接受劳务的陆某承担。陆某与肖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虽然有第三人对肖某的死亡构成了侵权,但由于肖某的法定继承人选择的是雇主赔偿责任,因此作为雇主的陆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陆某支付原告肖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40万元。

判决后,提起上诉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建停  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