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时一根毛竹意外掉落,却导致一名装卸工死亡,货主被告上法庭,他究竟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这起由一根毛竹引发的赔偿纠纷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基本案情:一根毛竹引发的意外
河南人肖某在张渚毛竹货场上帮人装卸货物已经有十几年了。2009年10月30日,肖某与其他两个装卸工被货主陆某叫去装载毛竹,说好装一车每人工资100元。于是,三个人被带到目的地之后,就动手开始往货车上装毛竹。下午3点多,即将收工时,站在车上装毛竹的肖某忽然看到有一根毛竹正要从车上掉下去,“有毛竹要掉了”,他一边喊一边想去抓住这根滑落的毛竹,却不料整个人也“莫名其妙”地从车上摔了下去。原来,就在毛竹掉下来的时候,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摩托车刚巧从货车一侧经过,摩托车的后轮碾过掉落的毛竹头,还在车上的毛竹梢因力的作用弹到了肖某,肖某在瞬间从车上摔至地下。在场的人立即将肖某送往医院,但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肖某于当日死亡。
有关部门经现场勘察后认为:摩托车碰到毛竹与肖某从车上掉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查实,所以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肖某家属遂向宜兴法院张渚法庭起诉,要求货主陆某承担肖某意外死亡的赔偿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2万余元。
双方争议: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死者肖某与货主陆某是否属于雇佣关系展开辩论。
原告认为,肖某是受货主陆某的雇佣才去装毛竹的,是一种非常明显的雇佣关系,现肖某在雇佣活动中死亡,雇主陆某应该对他的死亡负责。
被告则辩称,肖某等三人专业从事装卸工作,货主对三人的工作既没有时间限定,也不作具体指示或者授权,因此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陆某只是临时性的、偶然性的与肖某等三人发生关系,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劳务承揽合同关系。况且,此次意外的发生,陆某毫无过错,作为无过错者不需要承担责任,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本案中,肖某帮陆某装毛竹,体现的就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陆某的安排与指挥。所以,肖某等人在履行中所生风险应由接受劳务的陆某承担。陆某与肖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虽然有第三人对肖某的死亡构成了侵权,但由于肖某的法定继承人选择的是雇主赔偿责任,因此作为雇主的陆某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陆某支付原告肖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40余万元。
判决后,陆某提起上诉。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