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塘法院执结了首例名誉权纠纷执行案件,并在《江南晚报》上公布了判决主要内容,有效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名誉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的申请人徐某系被执行人无锡市某民办进修学校聘请的财务会计。2009年,该校与徐某发生财务纠纷,后以徐某拒不退还贪污挪用二十余万元公款,带凶器到校扰乱正常秩序等为由,将徐某除名。与此同时,校方打印了内容与除名通知书基本相同的除名通告,张贴于学校公告栏,在学校周边范围对徐某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徐某据此以学校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经北塘法院审理,认定学校张贴的公告内容不实,其行为损害了徐某的名誉权,判决校方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徐某赔礼道歉,否则法院将依法在《江南晚报》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 判决生效后,因校方拒绝履行道歉义务,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北塘法院建院来受理的首例名誉权纠纷执行案件,该院予以高度重视。根据名誉权纠纷案件具有人身专属性、责任形式特定性、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性等特点,指定了有丰富执行经验的法官承办。在执行过程中,尽管执行法官想方设法做疏导化解工作,但被执行人仍不愿向徐某书面道歉,徐某也强烈要求法院在报纸上公开判决内容。为有效消除不良影响,及时恢复徐某的名誉,北塘法院慎重确定公开判决主要内容,并多次与《江南晚报》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确定刊登时间、版面及篇幅,为今后此类案件执行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