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么一团伙,为制造“碰瓷”事件,砸断自己的手指来诈骗受害者的钱财。近日,滨湖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周某均犯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彭某、罗某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碰瓷”团伙分工明确
审查发现,该“碰瓷”团伙中,职责分明。“运动员”专门负责“碰瓷”,“料钢”冒充“运动员”家属负责和对方谈价格,司机负责接送“运动员”、“料钢”,并配合“运动员”制造交通事故。另外,该团伙中还有个规定,“运动员”需砸断自己的手指作为“碰瓷”后受伤索赔的证据,且“运动员”的工资需讹受害人满3万元后,才能从每次制造的交通事故中拿45%的提成。3万元为“上车费”,即学徒费。“料钢”的提成是每次交通事故赔偿费的10%。而司机的薪水是只要用车,当天工资为200元。
该案件中被告人王某、罗某即为“运动员”、周某是司机、彭某为“料钢”。四种角色通常这样配合:司机驾车至一路段,“运动员”从后备箱取出事先备好的自行车沿路骑行。司机尾随在后,见一骑三轮车从后驶来,即鸣笛提示“运动员”。待“运动员”和骑三轮车的并排行驶时,司机驾车将三轮车往右挤靠,三轮车车主被迫向右避让,“运动员”骑自行车故意撞上三轮车后倒地,并谎称自己骨折。三轮车车主将“运动员”送至医院治疗。随后,“料钢”赶至医院,要求车主赔偿。
经调查,2010年5月8日至6月6日间,上述四被告人先后4次在无锡通过上述手法,骗得共计15665.5元。其中王某参与诈骗3次,诈骗金额计12650.5元,周某参与诈骗3次,诈骗金额计8665.5元,彭某参与诈骗2次,诈骗金额计6080.5元,罗某参与诈骗1次,诈骗金额计3015元。
滨湖法院认为:上述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法,诈骗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酌予从轻处罚。
“碰瓷”的第一目标是新手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碰瓷”者在选择对象时很有目的性。据统计,新手驾驶员、外地车辆和女性是碰瓷者最“喜爱”的目标。
“初来乍到外地车辆,对本地的路况和交通标示不够清楚,本身就容易违章。”警方对记者表示,外地司机在遭遇“碰瓷”后多不愿报警,往往会选择私了,也给了碰瓷人可乘之机。另外,新手驾驶员因为驾驶技术不熟练、驾驶经验较少,发生了“碰瓷”事故,通常不知该如何处理,这也给了“碰瓷”人趁机敲诈勒索的好机会。
第一时间报案最稳妥
审理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碰瓷人”的骗局其实并不高明。市民们屡屡中招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怕麻烦。公安机关提醒,发生任何事故,尤其在遭遇“碰瓷”或疑似“碰瓷”时,第一时间报案,永远是最稳妥的处理方法之一;市民千万不要图省事私了,以免落入圈套。
“一定要及时报警,让警察参与问题的解决。”据公安机关介绍,敲诈者们往往就是利用部分市民怕麻烦、怕惹事的心理;而一旦选择报警,部分敲诈者会终止敲诈犯罪行为。“其实,这些人中不少都有案底,有的人警察一眼就能识破;而且,大部分情况下,‘碰瓷’者内心是很紧张的,因为他们一手策划的事故经不起警方的严密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