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崇安法院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本和旭日广告公司签约两年的文华公司在合约到期时不支付相关费用,这使得原告旭日广告公司一纸诉状将文华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8年1月,旭日广告公司与文华公司签定了两年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由旭日广告公司在某商厦的出入口各放置发布广告一块为文华公司做宣传,广告单价每年6万元,共12万元,分四次付清,每半年支付一次。
按照合同约定,旭日广告公司便做起了相关的宣传。一年后,文华公司很是满意,很爽快的就把第一年的费用支付给对方。但是,文华公司无意中发现,放置灯箱广告的商厦的出口在晚上是关闭的,并无人流经过此地,根本没有达到预期的宣传作用,遂决定与旭日解约,拒付广告费。在2010年下半年旭日广告公司再次上门收费的时候,文华公司便口头提出不想做了。旭日广告公司觉得这并不是自己公司的过错,仍按照先前合同的约定继续做下去,直至合同到期。
法院经审理查明,灯箱广告每晚亮灯5小时,由商厦用自动控制亮灯时间,旭日广告公司负责灯具维修确保亮灯等。在两公司签定合同之时,商厦的出口晚上已经是关闭的,且常年的作息时间一直都是如此。在旭日广告公司派人员去文华公司收费时,文华公司确实口头提出下半年不想做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商厦出口晚上关闭的作息时间已执行多年,故文华公司应支付上半年的广告费。因该合同系承揽合同,故文华公司依法有权随时主张解除合同,但应赔偿旭日广告公司的损失。判决如下:文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旭日广告公司报酬3万元,并赔偿损失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