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85后小夫妻,在认识不久便闪电订婚,然而男方给付完65000元彩礼后,女方却悔婚。男方挽回无果后,向无锡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返还彩礼之诉。
去年,周伟经人介绍认识女孩柳叶,两人一拍即合,并在家人的鼓励下迅速定亲,男方给付彩礼65000元。之后,柳叶将彩礼用于购买家具、电器、日杂用品等嫁妆,并将这些物品运至周伟家里。然而15天后,柳叶提出分手,并将20000元彩礼还给周伟。今年8月,周伟将柳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45000元。
柳叶辩称,虽然自己悔婚是事实,但过错在于男方,况且已经将购买嫁妆剩下的20000元还给男方。审理中,周伟认可嫁妆购置费为28000元,同意在彩礼中予以扣除。
法院认为,彩礼的给付是以即将成立的婚姻生活为目的而进行的赠与。本案中,因周伟与柳叶未进行结婚登记,故对于周伟要求柳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柳叶返还周伟17000元彩礼。
法官点评:在我国,很多农村和部分城市都有结婚前赠送彩礼的习俗。传统的彩礼给付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而是一种特殊赠与,即目的赠与,是以即将成立的婚姻生活为目的而进行的赠与。因此,在赠送彩礼之后双方没有按照约定进行婚姻登记的,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文中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