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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给了拒不过户 法院判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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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勇立宇、丁文娟  发布时间:2010-11-05 08:44:57 打印 字号: | |

杨某通过房产中介从曾某处购得房屋一套,交了定金、入户费、中介费,钥匙也拿到了,可是曾某却拖着一直无法办理过户无奈之余,杨某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曾某及中介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滨湖法院依法支持杨某的诉请。

 2008年12月8日,曾某花91万余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在2009年年底拿到了房屋2009年11月14日,曾某作为甲方与乙方杨某第三方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曾某将房屋卖给杨某。合同签订后,杨某按约支付了中介费、部分房款及入户费。2009年12月28日,曾某杨某交付了房屋。本以为顺顺当当过段时间就有属于自己的新房了不料2010年5月10日,杨某接到房产中介电话,称曾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杨某马上5月12日通过公证方式发函给曾某,要求曾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在房产中介配合下积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要求曾某在三日内给予书面回复,若逾期其将诉讼。迟迟未等到曾某回复,杨某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曾某表示,订立合同时,房屋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所以不具备转让房屋条件。其未经妻子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房屋,应为无效。故要求解除合同。房产中介则表示签订合同时,已询问过曾某婚姻状况,曾某称未婚。且曾某提供的相关财产的所有人均为曾某个人,其已尽到相关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又查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分别于2010年6月9日、2010年6月30日出件。该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均系曾某单独所有。院认为房屋系曾某单独所有,曾某有权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虽曾某杨某签订合同时,房屋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故曾某与杨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三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曾某辩称于法无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勇立宇、丁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