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近年来当事人在举证时不仅仅局限于书证等传统证据,内容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会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而我国关于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对于涉对方当事人隐私的证据如何采信的可操作性较差,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涉当事人隐私的证据在离婚、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三类案件中较为多见,分别表现为以下特点:
1、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情感出轨或隐匿财产举证较为困难,往往会通过调取对方QQ聊天记录、手机通讯、短信记录,调查对方及对方近亲属的银行记录或财务状况,甚至聘请私家侦探跟踪对方,利用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2、民间借贷案件中,写有借条的一方当事人如想证明借款事实实际并不存在,举证也很困难。有些当事人往往利用打电话或见面谈话的机会,未经对方同意偷偷录制谈话内容,有的还聘请侦探对对方的私生活进行跟踪,记录其日常生活消费、消遣活动,对其经济能力进行调查取证。
3、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劳动者有利的证据一般都保存在用人单位,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举证较为困难。据初步估算,当事人出具录音等视听资料类证据的比例占全年劳动争议收案数的半数以上。同时,在未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前提下,有些劳动者会私自将用人单位的人事资料及图纸等资料用作案件证据,往往也会侵犯到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
衍生的问题:
1、这些证据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对方当事人及案外第三人的隐私,反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则会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在案件审理当中,对方当事人大多会以此为由提出抗辩,但这些证据又或多或少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2、因获得这些证据的手段存有不正当性,导致通过这些手段得来的证据内容并不完整,不能客观有效地反映案件所涉事实的全貌,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存在争议。
3、少数当事人提供的涉隐私证据存在伪造情形,在现有的鉴定技术条件下,鉴别较难,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定。
对策建议:
1、立法层面,从立法角度对涉隐私案件的举证、认证加以规范,对夫妻间互查财务状况、投资情况、私密信息等行为的性质加以界定,以便法院确定获得证据行为的合法性。
2、法院层面,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充分运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的权利,结合法官的自由心证,注重证据间的关联性,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