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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金钱盗掘古墓 无知换来漫长刑期

——江阴法院审结首例盗掘古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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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继红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0-11-05 09:56:51 打印 字号: | |

 

    听说墓地里挖出的钱币、瓷碗等文物能卖不少钱,5名无知青年竟多次盗掘文物进行贩卖,最终因一时贪婪换回漫长刑期。11月3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江阴首例盗掘古墓案,5名被告人中,3名主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六个月,另外2名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五年。

    被告人李、龚、刘等五人都是外地到江阴打工的年轻人因没有文化,也无技能,他们中有的在工厂当小工,有的以捡垃圾为生,经济比较拮据。2009年10月被告人龚某听说他工厂附近的建筑工地上有人挖出了古币,值不少钱,于是和朋友李某、刘某等人商量了一起去盗墓发财,并拉郑某和郑某某两人一起参与。自2009年10月至12月间,5名被告人持铁锹、铁铲、钢筋等工具,到江阴市申港街道、夏港街道、澄江街道建筑工地和荒地等处,多次盗掘古墓葬,窃得瓷碗、陶罐、古钱币等文物。2009年12月28日5名被告在江阴市澄江街道西郊五里亭荒地盗掘古墓时,因当地村民举报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据调查,被告人李某等人将盗墓所得的瓷碗9只销赃给被告人沈,得款人民币5800元。案发后,上述9只瓷碗已由公安机关追缴,经无锡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鉴定,上述9只瓷碗,时代不晚于明代中期,历史价值较高。追缴陶罐1只、青釉瓷碗2只(其中1只破损)、古钱币23枚等物,经鉴定,被盗古代墓葬为明代早期竖穴土坑木棺墓,盗掘行为对明早期墓地造成重大破坏,对随葬品也造成一定破坏,对学术研究造成无法弥补损失。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龚某等5人多次合伙盗掘古墓葬,5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另外,收购文物的被告人沈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黄继红 居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