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用车辆急速增加,由配偶一方驾驶登记于另一方名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频发。当受害人就赔偿事宜主张权利时,责任主任的确定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在此,笔者对该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以期对审判实务有所?益。 首先,夫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在于,其一,夫妻不是共同侵权人,配偶一方单独驾车,双方无共同侵权故意及共同侵权行为。夫妻也不是连带责任人(连带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但交通事故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考虑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及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包括交通事故侵权之债。其二,配偶不符合“营运利益归属”标准。作为家庭自用车辆,配偶并未对车辆进行营运获取利益,不应对交通事故负连带责任。虽然家用车辆作为家庭共用,给家庭成员带来便利,也是一种利益。但该利益是无形的,不直观反映为金钱利益,不宜归入营运利益。 其次,如受害人对夫妻双方共同主张权利,配偶应以车辆价值为限承担补充责任。对于“驾配偶车”中配偶的地位。虽然夫妻之间并非借用关系,但考虑到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可以让配偶在车辆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一般情况下,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也易于接受这一处理。 综上,在侵权人驾驶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侵权人财产不足清偿,不足部分由其配偶在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需强调的是,上述结论的作出前提是车辆是家庭正常生活所用,如果该车辆是在从事家庭经营活动时发生侵权的话,其收益为全家共享,则符合“营运利益归属”标准,配偶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