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年的“半路夫妻”,分手时却为了房产而闹上法庭。日前,在宜兴法院法官的协调之下,两人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和解协议。
王女士与丁先生曾各自有过一段不如意的婚姻,离婚后各自带着一个孩子。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1999年举办了婚宴,组建了新的家庭,但两人一直未领结婚证。2006年,王女士与丁先生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进行了装修,2007年丁先生将该套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2009年以来,两人因感情不和时常争吵,随着家庭不断矛盾升级,两人最终决定分手,却在房屋等财产的分割上达不成共识。2010年9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和丁先生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承办法官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后,本着息讼止争的理念,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并劝说他们夫妻不成情义在,有事好商量,在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下,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女士与丁先生在同居期间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归丁先生所有,丁先生给付王女士房屋归并款11万元,同时丁先生的一笔运输款债权归王女士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