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姐因租赁的商铺生意惨淡,与房东张艳丽夫妇互发短信要求退租,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沈小姐单方擅自终止租赁合同。张艳丽夫妇以短信作为证据,用以证明沈小姐违约的事实,并诉称未履行合同租金总金额50%的违约金。近日,南长法院对这起以短信为证据的租赁合同作出了一审判决。
张艳丽夫妇将其所有的某商铺出租给沈婷婷用于服装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09年5月1日起,租期为三年。双方约定若沈婷婷擅自解除合同,应支付未履行合同租金总金额5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时,沈婷婷交纳押金3333元,合同约定期满没有违约行为由张艳丽夫妇予以无息退还。
2010年7月19日,沈婷婷发短信给张艳丽:“大姐你好,提前跟你讲一下,房子不准备继续租了,我会尽快把货搬走。”
张艳丽随即回复:“走是可以的,但应支付未履行合同租金总金额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希望尽快与我联系并于本月25日搬清。”
沈婷婷满腹委屈地发信息:“我们都知道造成现在的结果是市场问题,退房不是我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因为我知道你同样也是受害者,所以我本不想多事的,但这并不代表我怕事,我不是为了要更多的免租假装要退房的,我不会故意去拖时间但必要的整理时间也是需要的。”可张艳丽不依不饶地答复:“我知道你不怕多事,但这与怕不怕无关,请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双方互发的短信因无人提出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结合其他相关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艳丽夫妇与沈婷婷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沈婷婷在双方约定的承租期未届满前,在未与张艳丽夫妇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致使张艳丽夫妇的预期利益受损,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未履行合同租金总金额的50%,经综合衡量,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予以适当调整,同时考虑到沈婷婷表示押金可不予退还,法院酌定沈婷婷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16000元。
法院最终判决,沈婷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张艳丽夫妇违约金人民币1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