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拿着10万元定金收据想买房,开发商称实际只收了2万,收据系错开,不肯卖,于是,沈女士凭着白纸黑字的借条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定金20万。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返还定金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沈女士败诉,由开发商返还沈女士2万元,并解除双方的购买合同。
买家告开发商 有凭有据
原告沈女士和丈夫是做汽车轮胎生意的,在江阴市申港街道开有一家店面,最近几年生意比较好,积累了一定积蓄,于是想改善一下生活环境,打算购置一处房产。2009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当地开发了一处房产,沈女士觉得该房产所处地段附近有学校有医院,将来还会有更多配套设施,便有意购买该房产,曾在未开盘之前到该公司售楼处咨询,公司置业顾问高某对其进行了接待。同年11月13日,高某打电话告知沈女士第二天楼盘开盘,如果要房子的话到该公司售楼处交定金100000元。
第二天早上六点多钟,沈女士早早赶到该公司售楼处,高某对其进行了接待,在确定房号后,沈女士向高某交纳了10万元定金,公司会计缪某为其开具了金额为10万元的收据,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依据沈女士提供的收据出具了楼宇买卖认购书。当日9时48分,高某打电话给沈女士称收据开错了,要求沈女士到公司调换,沈女士未去调换。11月30日,沈女士凭收据到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约时要求公司在价格上予以优惠,双方对具体优惠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并对交付定金的数额发生争执,双方遂未签订房屋买卖合约。之后,沈女士凭10万元定金收据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定金20万元。
收据系错开 证据充分
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时,被告房产公司辩称,本案是原告利用他公司工作人员错开收据的失误所进行的一场以非法占有他公司资产的恶意的虚假诉讼。据被告方销售人员高某称,2009年11月13日,当高某打电话通知沈女士第二天开盘时,沈女士就在电话里称没有那么多资金,能不能少付定金。高某为了做成这笔生意,在电话里也同意了沈女士的要求。据被告方会计缪某称,沈女士因自身的资金不足,仅刷卡交纳了2万元的购房定金,但因为开盘当天人比较多,而其他人都支付了10万元定金,于是缪会计一时失误,忙中出错,将收据上的2万元错写成了10万元。3个小时后,当她在核帐时,发现总账少了8万元,于是很快就查到是沈女士的收据写错了。于是缪会计立即给沈女士打电话,希望沈女士能回来进行调换,但是沈女士口头答应,却一直没有去换。
同年12月2日,由于沈女士迟迟不肯去调换收据,房产公司以挂号信的方式向沈女士邮寄了通知一份,通知载明:“我公司员工因工作疏忽,误将您刷卡交纳的贰万元定金收据写成了壹拾万元定金收据,现我司通过核查发现此问题,特请您于2009年12月5日前到公司销售中心更换正确的定金收据,给您的工作带来不便,还请谅解。”由于沈女士一直没有回应,同年12月21日,房产公司向江阴市公安局报案。
判决重证据 原告败诉
法院通过几次开庭,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定金交付的方式,通常情况下,收据记载的收款方式与实际付款方式应当一致,从房产公司提供的收据存根及法院对其他购房人的调查情况看,其他购房人收据上记载的收款方式与实际付款方式是一致的,如果是现金支付,付款方式记载为“现”,如果是刷卡支付,付款方式记载为“卡”,如果既交纳现金又刷卡支付的,付款方式记载为“现、卡”,并注明“现多少,卡多少”。沈女士声称她交纳的10万元中8万元是现金,2万元是刷卡,但沈女士提交的收据记载的收款方式为“卡”,没有“现”,也未记载“卡2万元”“现8万元”,显然沈女士所陈述的交款方式与收据所记载的收款方式不一致。另外,沈女士称8万元现金是买房之前一段时间的营业款,而法院调查时发现在交付定金之前,他们仍有款项存入账户。沈女士称8万元现金是交给高某的,因钱不够,才去会计那里刷卡2万元,但是沈女士在陈述8万元现金的交付经过时,无法陈述具体细节。
根据种种证据,法院最终认为,尽管原告沈女士提供了记载收款的收据和楼宇买卖认购书,但由于双方争议的焦点正在于收据上记载的内容是否存在对应的真实付款关系,从该收据本身而言,其记载的收款方式与沈女士所述的付款方式显然存在矛盾,而沈女士对款项的来源、交款的过程等均未予以令人信服的说明,在款项的交付地点、清点、钱款携带、生意记账等细节方面又前后不一、相互矛盾,更降低了证明交款事实的可信度,并且在房产公司多次坚持要求对其及缪某、高某三人进行测谎,缪某、高某均同意的情况下,沈女士拒不同意进行测谎。因此法院认为沈女士实际交付购房定金2万元的可能性大于10万元,收据上的10万元系房产公司会计人员的笔误,楼宇买卖认购书是依据错开的收据所出具,遂依法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