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的马某与曾某等三人决定弄些钱花花,商量后将目标锁定在从银行提款出来的人。三人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工作:购买作案工具摩托车,用毛巾遮挡车牌,分别四处踩点观察地形,察看逃跑路线后选择作案地点。
1999年12月14日14时左右,由曾某在某银行营业大厅内窥视他人提款,物色到在该行提取大量现金的戚某为抢夺对象,就将他的衣着特征电话告知早已守候在外的马某等两人。取完钱后的戚某走出银行,驾驶助力车回家,丝毫没有觉察后面悄悄尾随的三人。马某驾驶摩托车紧贴着戚某的助力车,由坐在摩托车后座的曾某从助力车前车篓内抢夺戚某装着现金45000元的1只塑料背心袋,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民警通过察看银行监控录像排查可疑人员的侦查工作,锁定了曾某、马某等犯罪嫌疑人,当曾某一伙再次出现在银行附近伺机作案时,守候伏击的民警迅速出手将其一举擒获,躲在远处的马某等人见状落荒而逃。曾某归案后被判处刑罚,警方上网通缉马某等人。而马某则四处躲藏,由于负案在身,害怕暴露身份其不敢寻找正式工作,只得打打零工勉强度日。直到11年之后的2010年5月19日,躲藏在深圳市布吉镇一矿山打工的马某到镇上一家银行办理业务时,警方网络布控系统发出报警,当地民警立即出警将不知所措的马某一举抓获,至此,潜逃11年之久的犯罪分子终究落入法网,真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经北塘法院审理,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抢夺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并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以抢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