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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合伙人店铺惹上官司,昔日好友转眼变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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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倩  发布时间:2010-11-17 09:29: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合伙人杨文要将经营多年的面包房转让,邵然舍不得便接手了店铺,但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偿还转让款,被告上了法庭。

 杨文和邵然合伙经营两家面包店多年,在生意上两人是很好的合作伙伴,在私底下又是好的朋友,感情深厚。但最近因为转让款的事,杨文将邵然告上了法庭。昔日好友转眼变成了债主,这让邵然感到非常心寒。 

今年年初,杨文向邵然提出要将两家面包房转手,原因是自己缺钱,最近面包房的生意一直不好再加上市政建设要封路会减少客流,面包房的生意会大大减少,现在正是出手的好时机。邵然听后第一反应便是不同意,这些年自己兢兢业业经营面包店,早把它当作自己的一份事业,倾注了自己的感情在里面。但是,杨文的态度异常坚决。在几经考量之后,邵然决定自己接手面包房,并和杨文商量能不能分期付款?杨文看出邵然对此店铺有深厚的感情,也就同意了。于是两人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书,将两家面包房转让到邵然名下,转让费共计80万元,转让协议签订后,该两家店铺的一切相关事宜均由邵然自行承担。 

但几个月后,面包房的生意一直没有起色,邵然也无力支付转让款。杨文在几次催促无果后,将邵然告上了法庭。 

杨树诉称:“付款日期到期后,我多次要邵然按约支付转让费,邵然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现请求判令邵然支付转让款80万元,并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邵然辩称:“由于当时杨文沉迷赌博,多次打电话说要转让店铺,我是迫于无奈才签的合同。在经营期间,杨文从店铺拿走44万盈利款,故不同意支付转让款80万元。由于双方不是借贷关系,且对利息没有约定,故不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邵然应当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邵然所称的杨文取走了合作经营期间的利润,合作经营期间盈利亏损尚未清算,因与本案诉争的买卖合同无关,故本案不予理涉。邵然所称的《转让协议》系被逼迫所签,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杨文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符,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利息损失,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调整杨文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故判处邵然支付转让款80万,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责任编辑: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