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的发票不见踪影,为赔多少双方对簿公堂。日前,这起特殊的赔偿纠纷经法院一审、二审,已落下帷幕。
发票遗失
2009年8月7日,宜兴某锻造公司销售部门的工作人员像往常一样,打电话给A快递公司,让他们上门来取件。此次要快递的东西是3张增值税发票。原来,锻造公司为北京一家有色金属研究院定作加工了一批活,此次快递过去的正是这批货结算的发票。支付了10元快递费后,三张发票被取走。按一般规律,江苏到北京的快件三天左右就应该送到,可是北京方反馈回来的信息却是迟迟没有收到。锻造公司销售部这边有些急了,就打电话到A快递公司去查,并多次与他们交涉,最后终于等来了回音,这份快递不见了。2009年11月15日,A快递公司出具了遗失发票的书面证明。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弄丢的,快递公司没有明确的答复。
因为增值税发票丢失,又错过了发票报失的有效期限,锻造公司只好给北京方重新开具了3张增值税发票,为此向税务部门重复交纳了38860.24元的税款。
锻造公司认为,这个多交的税款损失是快递公司造成的,自然是要找他们要回来。可是快递公司的答复却是:发票丢了,我们认,但只能按邮资的2倍予以赔偿。
针锋相对
因为赔偿数额谈不到一块儿,2009年12月,锻造公司将A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8860.24元。
2010年1月18日,宜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快递公司未到庭。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锻造公司在A快递公司投递快件,由快递公司负责邮寄,双方形成了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A快递公司遗失锻造公司的发票,构成违约,由此造成锻造公司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锻造公司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A快递公司支付锻造公司人民币38860.24元。
一审判决后,A快递公司不服,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1、发票遗失后,锻造公司只需在开票后的90日内办理税务报失手续,即仍可由收票方进行税款抵扣,而不会产生税收损失;2、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特别法《邮政法》,而非适用《合同法》。无论现行《邮政法》,还是旧《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对非保价邮件,都规定了邮资1.5倍到3倍不等的赔偿限额。
针对A快递公司的上诉理由,锻造公司答辩称:1、A快递公司在发票遗失后未及时告知,才导致锻造公司未能在开票后90日内办理税务报失手续;2、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才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保价邮件的赔偿比例和非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A快递公司不是邮政企业,为锻造公司寄递快件不是邮政普遍服务,故仍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一锤定音
双方的争议焦点已非常明确,一是锻造公司重复开票造成的税收损失,是A快递公司在遗失发票后未及时通知锻造公司所致,还是锻造公司怠于办理税务报失手续所致?二是A快递公司遗失发票的赔偿是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无锡中院认为,A快递公司将锻造公司交付寄递的发票遗失,违反了其在邮寄服务合同中承担的义务。违约发生后,A快递公司应主动及时地告知锻造公司,以便锻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但A快递公司在发票开出的90日后才向锻造公司出具遗失证明,导致锻造公司错过税务报失及论证的期限,不得不重新开票纳税,相应的税收损失应由A快递公司予以赔偿。
关于争议焦点二,无锡中院认为,A快递公司是非邮政快递企业,其寄递的快件不能归属于邮件的范畴,提供的邮寄服务更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的范围,故其遗失发票的赔偿不能适用《邮政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在合同双方对保价邮件的赔偿或非保价邮件的赔偿限额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按实际损失的全额赔偿。
综上,无锡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关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14日出台)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4日出台)
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