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禁不住金钱诱惑,便拉帮结伙费尽心思设圈套骗取他人钱财,最终难逃法网,犯罪份子被依法判处刑罚。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分别判处犯罪份子王某、刘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三个月及八个月,并罚相应罚金。
现年29岁的王某原是重庆市巫溪县人,曾因诈骗罪被判缓刑一年。或许是因为骗惯了而又来钱快的原因,王某非但没有在缓刑期内认真悔过,反而变本加厉,继续从事这些非法勾当。为从事诈骗活动,王某偷偷将妻子买了准备学车的小汽车开了出来,并以许诺找工作、发放高额工资加提成等由头分别将其两个重庆的老乡刘某和周某招至麾下。古有桃园三结义,今有诈骗三人行。就这样,三人在王某的指挥下明确了分工,由周某负责开车,刘某负责丢钱包,而王某本人则主要是捡钱包。随即开始准备实施行动。
2009年10月25日下午六点左右,被害人周某和王某、刘某到江阴市夏港街道某酒店南侧公交站台,先以抛物分利为诱将被害人胡某骗上车,骗得被害人胡某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及密码,由被告人王某、刘某到农业银行的一支行自动取款机上从2张银行卡上分别取款人民币4500元、9000元。另直接从被害人胡某骗得人民币500余元,被告人王某从中分得赃款人民币9310元,被告人刘某分得赃款人民币4600元,被告人周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2009年12月8日,当三人路经江阴市璜土镇小湖卡口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依法询问,王某三人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刘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三被告的行为确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结合部分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遂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