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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赠女儿 赡养责任女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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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诸国新 居敏晓  发布时间:2010-11-25 08:30:19 打印 字号: | |

 

 

十年前,老人换房时将新房产权登记在三个女儿名下,十年后,当老人生病需要吃药治疗时,三个女儿却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老人的医药费。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经过调解,三个女儿最终同意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700元。

85岁的李大爷是江阴本地人,膝下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因种种原因,李大爷跟儿子断绝了联系,跟三个女儿比较亲近。18年前,李大爷的老伴去世,他只能独自生活,女儿们只是偶尔回家看看,生活起居靠保姆照料。10年前,李大爷的眼睛渐渐失明,在完全失明前,他担心自己去世后几个子女会为争家产闹矛盾,于是干脆把自己名下的老房子卖了,重新换了一套新房,并将房产证的名字写成了三个女儿

李大爷一个月的退休工资有1700元,但请保姆的费用却每月要1000元,为了不给女儿添麻烦,他生病吃药都靠医保支撑,很少向女儿们开口。然而最近李大爷的肠胃不好,医生建议他吃一种药,该药一月一疗程,每疗程要558元,但不列入医保范围,这可让李大爷犯了愁,他生平的积蓄因常年看病吃药已所剩无几,自己已无力承担这么贵的药物,于是向三个女儿提出,医药费由女儿承担。但是三个女儿“经济条件不好、用药太贵没必要”等种种理由相互推诿,于是,李大爷一怒之下将三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女儿共同每月支付生活费、医药费1100元,雇佣保姆每月工资1000元,共计2100元

法院审理后,法官从亲情出发,做李大爷三个女儿的思想工作,让女儿们明白,从李大爷眼睛失明前赠房这一点,就可显现其对女儿疼爱有加,现在正是女儿尽孝的时机,更何况法律上,三个女儿也有赡养的责任。经过法官的耐心开导,三个女儿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满足老人的诉讼要求

责任编辑:诸国新 居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