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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涨价岂能随便毁约 不肯过户反而被判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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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教智 刘谦  发布时间:2010-11-30 08:43:27 打印 字号: | |

 

  三年前,家住江阴市申港街道的薛莲从亲戚戴平手里买了一套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当时约定待房产证办下来再过户。“如今房产证已办了下来,可由于房价涨得太快,对方感觉太亏,提出必须至少再支付80000元,否则就不同意过户”,薛莲说,他们小区类似的情况还不少。

  薛莲戴平的妻子本是表姐妹,彼此相处不错。2007年5月,薛莲得知戴平要出售位于申港街道某小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便找到戴平夫妇打算买下这套房子。可由于该小区拆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尚未办理,当时办不了过户手续。

  薛莲当时考虑到彼此是亲戚,而且有不少人在买卖同一小区的房子时,是在合同中约定办下房产证再过户,于是就和戴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这套125米的房子,总房款为23.8元。薛莲于合同签订当日就按照约定交付了13.8元,当年8月份又交付了10元,并与戴平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此后,薛莲便住进了所买的房子中,直到今年的7月,薛莲得知她所住房子的房产证已经办了下来,于是便找到戴平商量过户的事情。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戴平不同意再去办理房屋过户,因为戴平觉得房子已经升值到了40多万元,三年前出售的价格过低,如此交易自己吃亏太大,要求薛莲至少再支付其8元。事后,薛莲虽多次找到戴平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时白纸黑字签了合同的,现在却要反悔,还强行要8万元,薛莲怎么都接受不了,于是一纸诉状将戴平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莲戴平之间签订的是附条件的购房合同,合同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就已经生效,只是因为尚未办理产权过户而处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时,双方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为,卖方办理下来房产证,双方就应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房产证已经办下来了,履行的条件已经成就,戴平就应当及时履行过户义务。考虑到薛莲和戴平有着亲戚关系,而薛莲也表示愿意作出补偿,只是8万元要价太高,于是法官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以薛莲补偿戴平1.5万元调解结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陈教智 刘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