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在承租租赁房后,发现屋顶漏水便上房维修,岂料不慎摔下受伤,于是起诉房东索要赔偿。房东以房客维修房屋是自作主张,且尚未收取房租为由拒绝赔偿。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因租赁房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房东承担六成房客造成的经济损失。
原告王睿是四川绵阳来江阴打工的务工人员,一直在江阴租房居住。2009年10月,江阴市民顾军将原本老母亲居住的一间平房租给王睿,双方口头约定租金每年3000元。今年3月,王睿开始对租赁房屋进行修缮,为地面浇水泥,对墙壁进行粉刷,然而当他上房对屋顶漏水进行检修时,不慎摔下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之后,王睿向顾军索要赔偿,但遭到拒绝,于是将顾军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13万余元。
原告王睿诉称,由于该租赁房屋漏水,他多次催促顾军维修,但顾军均让他自行维修,所需费用在房租中扣除,他这才自己上房顶维修检漏,因屋檐口坍塌摔下受伤,因此顾军对他受伤负有直接责任。另外,今年6月,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被告顾军辩称,该租赁房屋之前是他母亲住的,并不漏水,他母亲身体不好搬离后,他才租给王睿的,而且他也没让王睿上房维修。另外,屋顶检修漏水是高空危险作业,王睿未具备专业资质,且操作过程中未尽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更何况他自房屋出租至事故发生,尚未收取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顾军将房屋租与王睿居住,对于该租赁房屋,双方对于维修义务没有特别约定,因此顾军对该租赁房屋负有维修义务。王睿上房检修漏水,顾军为受益人,王睿有权要求顾军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且王睿承租上述房屋后即对该房屋地面及墙壁进行简易维修,顾军明知王睿帮其维修房屋而没有明确拒绝,应对王睿在维修房屋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上房检修漏水为高危作业,王睿明知自身未具备相应专业资质,且操作过程中没有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减轻顾军的赔偿责任,综上,确定由顾军赔偿王睿损失的60%。而法院能够确认的王睿的损失为医疗费5万余元,因此一审判决顾军赔偿王睿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