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高级搜索
您是第位访客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书刊 > 文章
宜兴法院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增多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分享到:
作者:储晓惠、冯庆祥  发布时间:2010-12-06 13:11:04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宜兴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明显上升,今年1-11月,该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1046起,同比增长12%。

此类案件增多的原因:

 1、借款协议签订不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经常存有瑕疵,尤其是担保条款约定不明、缺失或者担保手续不完备。部分借款协议上只是签有担保人的姓名,并未注明其应承担的具体义务,致使担保条款形同虚设。借款人以机动车或房屋进行抵押担保的,出借人往往认为只需持有借款人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房屋产权证明即可,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出借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益,一般要求给付较高的资金利率,且没有事先考察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和真实借款用途,容易发生借贷关系为非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利率超过法律规定部分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情况出现。

 3、借款人缺乏诚信意识。由于不受税收、金融等部门的监管,民间借贷随意性较大,对借款人的约束较少,部分借款人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向出借人借款,有的甚至利用出借人的逐利心理,伪造产权证提供担保,骗取出借人信任,在借款之后下落不明,损害出借人的权利,极易引发纠纷。

对策建议:

 1、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主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出借人在借款前应到相关产权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物的权属情况,以防借款人骗贷。在借贷时,务必要与借款人订立规范的借款协议,写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如是有利息的借款,还应写明利率及利率的计算方法,同时应主动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来避免风险的发生。

 2、加强对金融服务的开拓创新。金融机构应深入调查市场经济的融资现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市场定位,推出符合中小型企业及个体商户需求的贷款产品,探索灵活便捷的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的范围和品种,降低对中小型企业及个体商户的贷款担保条件。同时,充分利用其自身的人才、信息和网络优势,及时为中小型企业及个体商户提供各种金融信息、市场信息、投资信息和政策信息等,为融资和拓展市场打好基础。

 3、加大对民间借贷融资活动的监管力度。银监部门应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监测通报系统,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披露的内容可包括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款期限、借款形式、担保形式、借款偿还等情况,增强民间放贷的透明度,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防止变相非法集资。

 

 

 

责任编辑:储晓惠、冯庆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