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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被扣十九分仍上路 撞人毁车要求理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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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宁倩 杨斌  发布时间:2010-12-06 13:13:10 打印 字号: | |

明知自己驾照被扣19分的情况下,陈建军仍然驾车上路,撞人致死并导致车辆损坏,因其单位曾为该车辆投保,遂向法院发起告诉要求赔偿。近日,南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最终驳回原告通汇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通汇机械厂曾为该车向中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约定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零时起至2009年3月24日二十四时止。2008年12月初,陈建军在知道自己被扣19分的情况下,仍然驾车上路,撞人致死并导致车辆损坏,法院判决其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0万余元,其收到判决后立即向南长法院发起告诉,要求中保公司赔付保险金10万余元。经法院查明,至事故发生之日止,陈建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确实累计19分,符合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遂驳回原告通汇机械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建军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达19分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保险人免责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计分周期即十二个月记分达到12分的情况下,不得驾驶机动车。结合陈建军事后陈述,应该认定其对记分达19分的情况是明知的,其在该情况下驾车上路已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宁倩 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