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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反映交通事故纠纷异地执行难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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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艳  发布时间:2010-12-08 19:11:18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宜兴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执行人为异地的约占25%,执结率11%,到位率9%,远低于执行案件平均执结率和到位率。

主要问题

 1、异地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难以获知。由于此类案件一般是由于异地车辆经过本辖区发生交通事故所致,故异地被执行人尤其是保险公司或者运输单位的,其帐户信息、财产情况等申请人难以提供,法院难以及时有效获知,导致外出执行耗时较长,经济负担加重,执行效果亦不甚理想。

 2、部分异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有限。被执行人为异地个人的,多为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的驾驶员,其收入并不高,往往事故车辆就是其生存工具,一旦执行了事故车辆,被执行人就丧失了收入来源,易引发不稳定因素。同时,其住所地不在本地,致使法院送达和财产查询等工作难以进行。

 3、部分异地被执行人采取多种手段逃避债务。部分异地被执行人存在当地法院实行地方保护的误解,对法院判决消极履行,利用执行人员对异地情况不熟悉等弊端,转移藏匿财产或避免与执行人员正面接触,有协助义务的相关机关、团体有时也不能有效配合执行,增加了执行工作难度。

对策建议:

 1、加强审执衔接配合。在审理过程中,对异地被告做好地址登记、信息核对等工作,及时掌握被告相关情况。用足措施做好诉前财产保全工作,尽量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同时,将释理释法工作贯穿审执工作全程,消除当事人疑虑,提高其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

 2、针对当事人实际情况灵活执行。对推诿、拖延或采用其他手段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事故车辆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执行人,在其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解除对其车辆的保全,以便于后续款项的顺利执行。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与本地交警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提前介入交警部门的调解程序,取得事故第一手资料。另外,加强与异地法院及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完善委托执行工作机制,在获取信息、送达保全等方面取得助力

 

 

 

责任编辑: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