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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生前卖房未过户 子女有义务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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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 峰  发布时间:2010-12-08 19:16:18 打印 字号: | |

 

父亲生前将一套房屋卖于他人,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父亲去世后,子女却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之余,陆某一纸诉状将房屋产权人的三个子女及蒋某告上法庭。近日,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产权纠纷案。

1998年,与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蒋某。因为这套房子属于房改房,按相关规定还不能上市交易,于是双方约定在国家政策允许交易时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蒋某就对这套房进行了装修并且住进去了。1999年,这套房子有所升值,蒋某为赚取差价,就在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况下把这套房卖给了陆某之后,陆某就搬进这套房居住,并且拿到了名字仍为王某的产权证。就这样,一套房屋经过两度出售,房产证却仍是原房主的名字。后来,由于房屋过户手续复杂加上需出一笔房屋纠错补差款,于是拖拖拉拉好几年,产权过户依然没有办成。2006年,王某因病去世,这时陆某开始着急,急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是王某的三个子女作为的财产继承人,当陆某要求他们和蒋某一起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们认为卖房是父亲自己的意思,而现在父亲已经去世,自己没有义务拒绝协助过户。蒋某则认为卖房是多年前的事情,不愿参与。经协商,陆某迟迟未等到回复,遂起诉至法院。

北塘法院审理认为,王与蒋某蒋某与陆某分别签订的两个房屋买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卖方均实际交付房屋,买房均履行付款义务,现该房已由陆某实际使用,故王老先生的继承人及蒋某应当协助陆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经法院执行,已强制王子女及蒋某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