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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法律意志与社会和人民群众意愿的融合

——“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建设工作交流会”观点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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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2-08 19:40:56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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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5日,由人民法院报社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的“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建设工作交流会”在南京召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倪寿明、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志伟等出席论坛。来自江苏省高院、上海一中院、广州中院、成都中院、江苏省内10家中级法院、南京两级法院的代表,以及来自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河海大学的专家学者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或精彩点评。会议的主题是“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传承、发展与创新”,围绕这一主题,与会代表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讨。现将研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具有丰富的内涵

  参会代表普遍认为司法民主具有丰富的内涵,同时也存在着种种不同的解读。

  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倪寿明指出,司法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民主的要义在于司法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并组织民众有序地参与,司法裁判的结果应当是法律与民意的共同体现和有机统一,司法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指出,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必须至少有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必须充分吸收诉讼当事人、人民群众参与诉讼;二是必须尊重、保证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必须认真听取诉讼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听取他们的建议。

  南京中院院长周晖国认为,司法民主是司法权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是一种防范司法垄断和专横的司法机制,通过该机制当事人等诉讼主体和人民群众能有效的知晓、参与、表达和监督司法的过程。其核心是司法参与,并需要以法治作为保障。

  泰州中院院长张培成认为,司法的民主性指司法应当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审判活动应该体现民主性,并接受人民的有效监督。对于司法民主建设来说,首要的是司法的过程、方式和结果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和群众的理解。

  河海大学教授邢鸿飞指出,理解司法民主的内涵必须深刻理解司法职业化、司法大众化以及司法独立等相关概念,司法民主化不能以牺牲司法职业化为代价、司法民主不等于大众司法、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是相辅相成的。司法民主不能采用单一的、一元化的衡量标准,而应该采用复合的、多元化的标准。

  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

  周晖国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研究了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建设的传承问题。他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司法民主,一直以来就是人民司法的精髓所在和优良传统。历史与现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孕育和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土壤,又反过来促进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新时期推进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建设的必要性

  曹守晔指出,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司法的民主性基础,司法权在本源上来自于人民,这是我们为什么要实行司法民主的最根本的理由。在我国现实的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上确实也需要人民的参与来行使司法权。审理案件、执行案件,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如果不走群众路线,如果脱离实际,法院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的差距就会更大。

  宿迁中院政治部主任孙克杰在交流中指出,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难题集中表现为“司法信用危机”,而大力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是摆脱司法的公信力危机的必然选择。

  张培成认为,当前司法需求增大与司法服务不足之间、法律意识增强与社会纠纷治理功能不适之间以及现代法律理念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的社会条件。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通过发展和推进司法民主建设,能够组织、动员和引导更广泛的社会主体有序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广泛集纳人民群众的经验智慧,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更大程度地提高司法的开放透明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从而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建设路径

  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强调,要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建设,必须着力增强紧迫性,深刻认识推进司法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着力增强政治性,准确把握推进司法民主建设的正确方向;着力增强人民性,切实强化推进司法民主建设的群众认同;着力增强创新性,不断激发推进司法民主建设的生机活力;着力增强实践性,努力提升推进司法民主建设的整体成效。

  倪寿明认为,司法民主是一个制度理性的过程,一定要通过相应的工作机构和机制来实现,没有真正的民主运行的机构和机制,就没有公民民主参与的渠道和制度平台,也就使司法民主变成了一句空话。如何在公开透明、民意吸纳、群众参与等方面继续深化改革,如何使更多的社会主体、社会资源、社会力量有序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认为,当前的司法民主建设多强调基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但是归根结底,法院仍然是审判机关,法院司法为民最重要的工作,应该是通过日常的审判工作向社会解释、阐述法律规则,构建以规则治理的社会。李浩还将司法民主分为对诉讼当事人的民主和对诉讼外的人民群众的民主,其中,改善和提升对诉讼当事人的民主,既是司法民主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民主的核心问题。

  张培成提出,在当下的中国,法官要关注人民的司法需求,提升司法民主,就需要更加关注个案纠纷处理结果的合理性,而陈燕萍的全部工作方法正是司法民主的生动实践。

  溧水法院院长周迅认为,司法民主化最核心的一点经验,就是吸纳更多的社会主体参与、协助法院审理案件,而这正是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为强大的武器,并强调要围绕解纷主体的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多元化、解纷职权的多元化推进司法民主。

  社会主义司法民主建设的探索和实践

  近年来,全国法院普遍开展了司法民主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和重要进展。作为本次会议的主办单位之一,南京中院着力构建公开知情、便民诉讼、民意表达等六项工作机制,司法民主建设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

  与会代表结合各单位的实际,交流了司法公开、便民诉讼、民意沟通、群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创新举措,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若干建议。

  ■司法公开

  广州中院副巡视员柴立军对法院司法公开中存在的主客观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通过采取提高法官能力、明确公开规则、健全奖惩机制、加大物质投入等方式,确保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淮安中院副院长慧建国认为,司法公开要构建共性平台和个性平台,前者要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涵盖法院工作多个方面和环节,并特别强调了审务公开;后者要根据地方经济状况、民风民俗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等因素,形成司法公开的有效形式和独有特色,如该院开展的“十百千”法律宣讲和“四百工程”。

  实践方面,广州中院在院墙之外安装电子屏幕,使人民群众不用进法院就能看到审判过程。徐州中院在地方媒体设立“法官名片”栏目,公布法官基本信息。上海一中院充分运用网络资源推进司法公开,通过自主研发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向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证据交换等12项服务,还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咨询、诉讼指南、执行曝光等12项服务。

  ■便民诉讼

  常州中院副院长张宏伟从充分保障弱势群体行使诉权的角度,指出对弱势群体提起的诉讼,在便民方面要放宽起诉条件,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要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强化法官的释明工作。

  南京中院民一庭庭长陶红指出,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是重要的司法便民举措,要改革现行巡回审理制度、构建现代巡回审理制度。一方面吸收传统巡回审理的便民、亲民、深入群众的优点,另一方面也要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在巡回审理和坐堂问案之间、在法理和情理之间寻找平衡点。既要强调巡回审理的推广运用,也要强调巡回审理的甄别选择,既要适当简化巡回审理的工作程序,也要规范巡回审理的司法行为。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院长姚志坚认为,各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使法院各项便民诉讼服务机制和工作机制有了更现实的载体,但尚需在职能设置、设施配套、制度建设和人员管理等方面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民意沟通

  镇江中院院长帅巧芳认为,个案特别是热点案件中的民意吸纳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法律规定模糊、法律规则冲突、法律规则空白、法律规则不当等等这些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的领域,正是法院可以吸纳民意的空间。在吸纳民意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不能盲从民意,而应在依法裁判的前提下,在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在确保民意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立法原意、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道德情感因素的衡量,使裁判结果符合民意民愿。

  南京大学教授吴英姿在交流中也提出,要理性对待民意,坚守司法相对民意的独立性。法官要正确对待民意,通过适用证据规则、法律解释和法理论证发挥其法律思维的影响力和法律技术的转化作用,用形式正义化约大众朴素的、零散的正义,保证司法活动的精确性和可预期性。

  徐州中院在吸纳民意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徐州中院院长李后龙介绍,该院坚持以畅通民意沟通渠道为核心,专门制定《关于加强涉诉民意收集分析运用引导的指导意见》,将司法公开与畅通民意渠道紧密结合,建立了法官到农村、企业、社区、学校、机关的“五进”制度和审理案件“八个必到”制度,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等八种案件的审理,在作出判决前,案件承办人、庭长或分管院领导亲自到案发地查看现场,广泛征求案发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村(居)民代表和公检法等部门的意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通过定点、定人的方式将法官安排到全区所有的社区和村委会以及部分企业担任联络员,开展面对面的法律服务,有效拓宽了民意沟通表达的渠道。

  ■群众参与

  与会代表集中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进行了研讨交流。与会代表普遍注意到我国的陪审制度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方面,陪审员的职责不清、依附于法官、“陪而不审”,当事人陪审选择权难以行使;另一方面,也有部分代表质疑陪审员产生员额化、陪审职业化、管理法官化,人民陪审员已失去了“人民陪审”的真正内涵,而成为法院的“编外法官”。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分享司法权力、制约司法特权、保障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信的功能必须进一步彰显。

  连云港中院院长薛剑祥建议废除人民陪审员选任的限制条件,并根据公民的不同情况,建立陪审员候选人四级名库。

  无锡中院副院长蒋飞和扬州中院宣传处处长刘俊均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民主的精神内涵,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制度性成果。蒋飞还提出,影响人民陪审员作用发挥的重要性的技术因素在于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太广、数量太大,应该予以限缩,着重由陪审员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吴英姿在对河南省法院开展的人民陪审团实验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河南省法院的实验是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一种创新实践,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修正,应充分肯定其对于探索中国特色的司法民主制度,乃至培育我国的公民社会具有的现实意义。同时,她认为,要在将民意引入裁判的同时,发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力量,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和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诉讼中平衡国家和个人力量的作用;要保证陪审团成员的多元化,并发挥民间组织参与司法的作用;要保证陪审团成员的人数不能过少,越是涉及重大利益或者当事人双方力量严重不均势的案件,陪审团的人数应越多。

  南京大学教授李有根在点评中提示,我们要进一步反思为何民众的意见比法官的意见对百姓更具有可接受性以及如何将法律与风俗习惯相衔接等问题。

  ■社会监督

  南通中院副院长顾卫平认为,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的关注,源于对司法审判所确定利益格局的关注,源于对司法在相关社会矛盾中所持的立场与态度的关注,源于对司法在不同社会诉求之间保护倾向的关注,体现出公众对司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强烈需求。要通过保障民众对司法权力的监督,让民众成为司法权的制约主体。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通过党的政治领导、追求个案公正、回应群众需求得到了实质上的提升。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