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觉家庭负担重,为牟取非法利益便伙同他人承包休闲中心,而后招募卖淫女组织卖淫。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组织卖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现年30多岁的苏北小伙王某历史上并没有受过法律处分,曾因生活需要来到江阴打工。起先,他是在江阴周庄的某休闲中心工作,应该说王某工作非常认真。但工作一段时间后,王某觉得虽然工作认真,但来钱太慢。一想到家中三个孩子还要抚养,便觉得身上的担子很重。于是,王某在今年1月份,便与几个朋友(均另案处理)商量看能不能承包个休闲中心,这样才有钱好赚。几个朋友听后觉得可以试一下,就这样,由王某出面承包了徐霞客镇某休闲中心,蒋某、冯某通过入股的方式共同参与经营。为牟取非法利益,王某与蒋某、冯某合谋组织卖淫女卖淫,同时商定统一收取嫖资,所得利润均分。尔后,王某负责招募卖淫女,通过从外面洗头房找、从别的浴室中喊过来等方式招募了一批。蒋某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安排卖淫女卖淫;冯某参与招募、接送卖淫女。期间,多名卖淫女在该休闲中心多次从事卖淫活动。2010年5月15日王某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共同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确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能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