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件。市民张先生在某超市内购得《逆商方太》一书,谁知回家后翻看此书竟发现多处错误,遂向企业管理出版社发函反映图书差错问题。后因企业管理出版社并无回复,但超市仍在销售该书,张先生决定将经销商告上法庭。
今年年初,张先生在某超市内花了32元购得《逆商方太》一书,将书买回家后,张先生在仔细阅读的过程中发现此书不仅有错别字,甚至有内容上的错误。该书标注出版发行单位为企业管理出版社,字数为150千字。对照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该书错误率已超过万分之一,应属不合格图书。
张先生在诉讼中指出,该书存在多处错误,如“惠尔浦”应更正为“惠而浦”,“经合及发展组织”应更正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念”应更正为“历年”等,张先生认为一本图书中存在这么多错误是极其不应该的,会误导读者,要求判令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逆商方太》图书,双倍赔偿其64元。
被告超市方辩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图书为不合格图书,要求其停止销售该书并无法律依据。即使该书属于不合格图书,其对此并不知情,不存在欺诈经营的行为,承担的责任只应是退货退款责任,企业管理出版社也应作为被告承担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先生在超市处购买涉案图书,超市应当确保所售图书的质量。从原告列举的错误看该书不仅存在编校差错情形,还存在内容表述不严谨不规范的问题,会影响读者的正常阅读。考虑到超市仅为图书的销售者,而非图书的作者和出版发行者,无法消除该书存在的上述质量瑕疵,故张先生有权退书并要求超市退还购书款32元。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欺诈行为通常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超市在销售图书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张先生要求超市另行赔偿一倍价款32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先生要求超市停止销售不合格图书的请求不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在本案中不予理涉。超市有关第三人企业管理出版社在本案亦应作为被告承担责任的辩称意见,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超市返还张先生购书款32元,张先生所购图书退还给超市,并驳回张先生的其它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