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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安法院分析当前符合城市社区需求的司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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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12-27 12:26:49 打印 字号: | |

 

一、当前城市社区对司法方式的实际需求

 城市社区并不要求法官有很高深的专业知识和极其精湛的审判技能,最需要的是法官具有一定的社区经验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具体而言,一是亲近性,要求法官尽量选择深入社区,使用通俗的本地语言解释法律、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不希望法官“坐堂审案”、法言法语、强调当事人举证、刻意与当事人保持距离以示中立等方式方法,甚至比较反感这种方式。二是简便性,要求法院设计更多的方便、快捷、经济的司法方式,打消居民打官司的抗拒心理,同时大大降低纠纷调处环节和整个诉讼的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三是及时性,纠纷处理要及时、迅速,避免久拖不决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时也要避免处理不得当会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四是结果性,要求法官结合社区的实际情况,考虑社区尤其是一些老的社区群众的文化水平、法律水平和政策水平,杜绝机械地遵循程序,在合法的基础上多从纠纷结果上去考虑如何定纷止争。

 

二、当前符合社区需求的司法方式具体体现

 

1、便民制度。各基层法院普遍实行了电话预约立案、口头立案、上门立案、假日立案、绿色立案通道等立案便民措施,大大地方便了老弱病残及各类需要特殊立案方式的当事人;加强了司法救助,对一些家庭确实困难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急等治病的群众实行减、免缓交诉讼费或先予执行措施;建立了速裁庭,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无重大争议的离婚、赡养、小额经济纠纷等案件进行快立速决,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 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件通过 “社区法庭”、 “校园法庭”、“巡回法庭”进行开庭审理,达到以点及面的宣传效果;加大简易程序适用率,减少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实行判后释疑制度,消除当事人的疑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讼

 

2、调解制度。各基层法院始终坚持“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采取法官主持,人民陪审员参与和特邀人民调解员配合调解的方式,共同做好社区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及时化解内部矛盾。坚持以“细心、耐心、公心、诚心”对待当事人,以诚感人,以理服人,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加强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教育规劝,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消除隔阂积怨。同时,注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构筑起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高效联动的调解网络。对于直接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对抗情绪大、矛盾易于激化的纠纷,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主动出击,防止事态恶化,让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3、人民法庭。在一些街道合理设置人民法庭,极大方便了当地广大人民群众诉讼、及时为民排忧解难,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为构建和谐街道、和谐社区建设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多采取调解方式,灵活实行“一步到庭”审理模式,在开庭前要做好分配举证责任、审查证据、了解案情、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组织庭前调解等工作,指导当事人很好地进行诉讼活动。法庭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与沟通比较密切,互通信息,对于当地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共同协调,相互支持与配合,切实保护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4、“司法为民”网络平台。各基层法院结合本院、本地区的实际,陆续推出了“司法为民三级服务网络”、“三级执行网络”、“调解联动网络”等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宗旨的司法为民网络平台,并使之成为覆盖本地区,成为服务人民、服务社会、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一个平台,使各类信息特别是矛盾纠纷、信访、执行能力等信息及时传输到法院和各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予以解决,避免矛盾的激化;对具体纠纷主要以调解为主,充分利用了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互补优势,真正把纠纷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为群众提供了快捷、高效的服务。

 

三、司法方式的走向

 

司法方式应更人性化,以追求案结事了、构建社区和谐社会为目标,最终实现司法方式的本土化与效果化。一是本土化。司法方式应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尊重当地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社规民约和风俗习惯,积极寻求与本土文化相融合的司法方式,灵活运用诉讼调解、执行和解、行政协调等方式方法,使司法方式更便民、更亲民、更利民、更惠民。二是效果化,即通过有效的、本土化的司法方式化解纠纷,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最终达到促进和保障社区社会和谐的目的。坚持已有成效的便民制度、调解制度、人民法庭、“司法为民”网络平台等;通过基层法官的经验总结和对社区司法现状的一些思考,寻找到能够化解社区纠纷的最有效的手段和途径,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