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一起遗赠纠纷案件。小琴(化名)的奶奶王芬在过世前曾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等所有资产给予小琴。但在王芬百年之后,小琴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遭到了三个姑姑的阻挠。为此,小琴一纸诉状将她们告上了法庭。
小琴自小就与奶奶感情很好。那时,王芬家离小琴学校比较近,小琴就经常住在奶奶家。因老伴去世的早,小琴的陪伴以及乖巧懂事让王芬格外喜欢这个孙女。2005年王芬的祖产房屋拆迁,后购得两套房屋, 基于女儿们的经济条件,王芬将一套房屋给了小女儿,自己则住在另一套房屋中。三年后,王芬中风卧床,在此期间,小女儿和小琴经常照顾左右。2009年王芬因病去世并留下遗嘱房屋赠与小琴。但三个姑姑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认为房屋是其父母的共同财产,自己理应有继承权,不应该给小琴一人独占。几人争吵不断,但仍未达成一致。
在庭上,小琴诉称:此套房屋是奶奶丧偶后购得的,在奶奶去世之前,曾告诉自己的父亲要把房屋给自己,当时立遗嘱时还有隔壁邻居为证。但由于奶奶当时身体不适,手脚不能活动,所以由父亲代笔书写了遗嘱。在有邻居在场的情况下,父亲把遗嘱读给奶奶听后让奶奶按了手印。被告方就该遗产继承问题协商不成,故起诉要求确认此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被告三个姑姑辩称:母亲现在住的这套房屋是祖上拆迁安置房,且当时母亲在写遗嘱时因病神智不清,立下的遗嘱并非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请求驳回小琴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王芬的祖上房屋拆迁,王芬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同年11月,王芬购得现在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09年,王芬去世前,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由小琴的父亲将事先打印好的遗嘱进行宣读,后由王芬在遗嘱上加按手印,两位邻居作为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名确认。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小琴提供的遗嘱, 从遗嘱的表现形式结合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该份遗嘱不是王芬的自书遗嘱而是小琴的父亲代书的遗嘱。该份遗嘱内容反映的是王芬将房屋在其去世后赠与小琴所有。代书人小琴的父亲与受遗赠人小琴系父女关系,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据此,小琴的父亲不能作为王芬订立该份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两个以上见证人中必须包含代书人,现小琴的父亲不具备合法的遗嘱见证人和代书人资格,故由小琴的父亲代书的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属无效遗嘱,原告小琴不能依据该份遗嘱取得王芬的遗产,另小琴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故对小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小琴的诉讼请求。(文中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