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山法院民二庭在处理一起买卖货款纠纷案件中,针对原告来自外地、被告拒收应诉材料的情况,灵活变通,主动上门调解,当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赢得了“灵活执法,疑案顿解”的赞誉。
异地诉讼——遭遇庭审“独角戏”
原告胡某、刘某为一对安徽籍夫妇,与无锡某锁业公司有业务往来,因公司欠付货款而将锁业公司及送货单上两个签收人均列为被告共要求支付货款18300元。锡山法院在受理该案后,按程序向三被告邮寄送达了应诉材料,但是据回执反映,锁业公司拒收。到了开庭当天,原告代理律师如期到庭,但是被告席上却空无一人。
法官释法——探究解决“两方案”
在与原告律师进行沟通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其阐明该案情况,明确现被告送达无问题,可以进行缺席审理,但是,原告必须将诉讼请求进一步明确,需要三被告如何承担责任,也需明确涉诉业务是与锁业公司还是与签收人个人之间发生。原告律师对此颇为犯难,如果主张与公司之间有业务,仅有的证据为几张送货单,送货单上无任何公司的盖章确认,也无法提供签收人为公司员工的证据;如果主张与个人之间的业务,送货单又分别由不同的人签收。
灵活执法——促使和解“两家欢”
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也考虑到原告系安徽人来回往返的不易,即和书记员一起载着原告律师奔赴锁业公司的注册地张泾。几经周折,好不容易找到公司地址,却被告知锁业公司厂房均已出售给其他公司,公司现已易址东北塘,具体在那里也不知道。原告律师遂即联系原告当事人,但是原告也不知锁业公司现在的所在地。无奈,承办法官只能通过当地的法律服务所联系当地社保主任打听到锁业公司的大致方位。
之后,再从张泾赶到东北塘,经过一个多小时不懈查找,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寻访到了被告单位,并找到了公司负责人高某。说明来意之后,高某表示已知道案情,如今法官亲自上门寻找解决方案,他也愿意调解,但是认为原告提供货物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承办法官马上将双方召集在一起,居中调解,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锁业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8500元,该案得到了原被告均满意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