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沟通的基本技巧
有效沟通具有广泛的意义,可以把诉讼调解看作司法运行中的有效沟通形式。
沟通是发送者发送信息,接受者进行反馈,这里的技巧有:有效地发送新信息、有效地接受信息、给予反馈时考虑对方的需求等,而信任是有效沟通的基础。
沟通的基本方式为确立沟通目标,注重细节和适应主、客观环境的变化等。
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和法官的作业共同体,法官需要倾听,需要与当事人平等对话,了解他们争议的利益所在,甄别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当事人之间也需要平等对话,平等地获得信息,进行反驳和辩论。有诗句形容法官应该像“智慧的老猫头鹰栖息在橡树;看的越多,说的越少;说的越少,听的越多”。法官首先要做好的还是应该善于倾听,在当事人处分权范围内,法官绝对不能干预其行为。另外,法官还要兼听双方的意见,要避免先入为主,也要正确、及时地总结庭审内容,归纳焦点,概括事实,准确认证,以树立自己的观点。
释明,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澄清案件事实、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通过发问、告知和提醒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将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的陈述、诉讼主张、举证等予以澄清、补充和修正的司法行为。法官释明的范围主要包括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对请求权基础的释明以及对证据的释明,还要着重释明调解方案与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如果调解无效,可能利益受损、事业受损、个人信誉降低和浪费时间等,从而有利于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判断。另外,根据有效沟通的双向性,法官的释明还要做到灵活与保密,可以通过“背靠背”的方式,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利害关系。
另外,法官办案还应表现出相应的主动性和责任心,否则无益于纠纷的真正解决。正如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民事审判策略艺术,要根据民事案件的特点,不是僵化地、教条地、机械地运用法律政策,要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人,运用各种方法,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正确解决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要时刻为当事人着想,积极、反复、耐心地与当事人沟通,提出合法可行的调解方案。法官调解还应形式多样、程序灵活,以适应案情和环境的变化;要与当事人保持一种良好的对话和交流关系,并注意法律与情理的结合以及社情民意的吸收,这样才能更好地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有利于调解中的沟通。
有效沟通的步骤
有效沟通的基本步骤为:事前准备→确认需求→阐述观点→处理异议→达成协议→共同实施。
沟通前的准备应设定自己的目标,包括顶线目标、底线目标和现实目标,做好自身的优势、劣势分析,分析环境可能带来的机会等;确认对方的需求,应通过有效提问的方式和积极的倾听来进行;阐述自己的观点,应清楚而合适,提出建议,强调利益。
民事诉讼调解也需要建立调解目标,巧探调解底线。调解的基本目标就是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化解,为了实现定纷止争这一基本目标,需要了解当事人调解方案的“底线”,并把双方的底线控制在合法的范围内。只有确定了调解底线,才能准确把握当事人对待调解的态度以及对调解结果的期望值,设定双方当事人的双赢目标。还要设立恰当的调解方案,促使双方当事人都能阐明自己的问题,共同研究调解方案。
法官在调解的步骤上以有效的释明为红线,归纳争议焦点,确认双方需求,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在调解过程中可借助外力,比如赡养纠纷,被告应诉时一般都会辩称自己并非不赡养,法官可以到被告所在村委会或社区进行公开开庭,这样有利于调解;再比如借贷等欠款纠纷案件,被告辩称无力偿还时,法官可以因势利导,给其充分的还款时间等。
在调解程序中,还要充分利用审判权威,对当事人缺乏诚信的诉讼行为,要予以指出、批评乃至处罚,往往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有效沟通中对人的把握
基于沟通的情绪性,法官调解时应考虑人的性格特点。
首先,应区分商事纠纷中相对理性的“经济人”和一般民事纠纷中相对情绪化的“民事人”。影响当事人愿意以诉讼调解来解决纠纷的动因并不是单一的,传统民事纠纷中当事人愿意调解多,是基于对“和谐关系”修复的追求,而商事案件中当事人接受调解,更多考虑的是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比较。法官处理商事纠纷与传统民事纠纷的理念应该有所不同,有人提出,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商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这就决定了法官在面对“经济人”和“民事人”时要把握不同的释明方向和调解方法。
其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区分当事人的强弱和力量悬殊。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司法平等则意味着法院应当保障他们“攻防”双方的“武器”平等,即拥有平等的诉讼条件。而当事人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往往是因为信息、证据的缺乏所致,因此,法官在中间应起到平衡的作用,真正做到有法官参与的调解是公正的调解;另外,法官还有必要了解当事人的职业、文化甚至信仰等,这样,可以更好地促使当事人之间有效沟通,达到调解的目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
关于纠纷解决的外国警句
□ 张运环 译
One learns by doing the thing; for though you think you know it, you have no certainty until you try ——Sophocles 实践出真知。只有真正尝试过才能确定自己是否真的能行 ——索福克勒斯(古代希腊的悲剧诗人)
A ship in harbour is safe, but that is not what ships are built for ——William Shedd 船舶停靠在港口虽然安全,但那不是建造它的目的 ——威廉·谢德
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absolute value in this world. You can only estimate what a thing is worth to you ——Charles Warner 世界上没有任何被视为绝对价值的东西。你只能评价它对你本身是否有价值 ——查尔斯·华纳
The court of this country should not be the places where resolution of disputes begins. They should be the places where the disputes end after alternative methods of resolving disputes have been considered and tried ——Justice Sandra Day O'Connor 我国的法院不应该是解决纠纷争议开始的地方,而应该是在选择了解决纠纷方法结束以后才考虑的地方 ——奥康纳大法官
(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