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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法院五举措积极推进公共利益领域恢复性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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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克兵  发布时间:2011-01-12 12:29:41 打印 字号: | |

2010初,滨湖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首次尝试将恢复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院随即采取五项举措全面推进恢复性司法制度运用有力地促进公共利益的刑事司法保护。

一、提高思想认识,理解和把握恢复性司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承办人员每接手一个案子,都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审理过程中注重和诉讼参与人、被害单位代表进行深入沟通,释明恢复性司法的有关法律政策,努力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二、充实参与主体,提高恢复性司法参与各方的积极性。针对公共利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往往存在着身份分离的现象,在公共利益被侵害后,常常没有主体对犯罪分子提出赔偿要求情况,采取主动与受到犯罪行为影响的群众沟通,了解诉求,将情况反馈给公共利益管理单位,促使管理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相应的主张,最后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沟通,释明法律政策,共同组成三方协调机制

三、加强沟通协调使恢复性司法工作形成合力。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加强同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努力发挥各单位优势,形成恢复性司法工作的合力

四、健全制度规范,确保恢复性司法的程序公开透明。将恢复性司法贯穿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程序性规范,确保恢复性司法的阳光操作。

、丰富实施手段,严格恢复性司法的结果评估。在恢复性司法的具体运用方式上,广泛采用民事侵权上的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方式,在双方自愿并有一定条件保障下,积极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让被告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赔或弥补损失。

  

责任编辑:徐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