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1日,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第四届西部法官论坛在古城西安举行,来自青海、甘肃、河南、河北、陕西部分法院的法官和苏州大学、西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共六十余人围绕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与公正司法”主题开展了深入研讨。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对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当前,司法工作面临着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持续增多、司法公信力不高等诸多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研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与公正司法”这一命题很有价值,必要性和针对性都很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陕西高院院长安东认为,在司法工作中,只有掌握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并自觉用来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指导工作实践,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做到案结事了。陕西高院副院长黄河认为,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十一五”收官之年的背景下,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共同就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与公正司法这一议题展开研讨,对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法院工作水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青海高院副院长王旭认为,法官是学习的产物、司法实践的产物,要通过学习贯彻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引导法官解放思想,解放思想首先要解放表达,将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最后化为社会的行动。解放表达还要先听取表达,要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听而取之。陕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法论及其路径的选择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辩证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通过本次论坛的深入研讨,与会代表就实践中如何掌握好、运用好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促进司法公正达成了诸多共识。进一步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方法论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晰了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促进司法公正的有效路径和方式;进一步丰富和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应用。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与司法方法
西北民族大学兼职教授鲁千晓认为,在哲学方法论的指导下,司法方法能够成为独立的方法学体系,且应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立足我国实际,本着规范操作司法、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目的,研究司法方法的界定和适用、司法方法与司法主体的关系、司法方法与法制环境的关系,以及司法方法与道德传统、国民素质的关系。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胡玉鸿认为,法官作为法治的核心之一,其角色定位关乎法治能否真正实现,法官应是政治上的独立者、法律上的宣示者、司法上的中立者和诉讼中的主导者,同时要防止成为依附者、创造者、偏倚者和垄断者。陕西咸阳中院院长樊云以该市法院开展的审判“五进”(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军营)和征询旁听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等工作实践为基础,探究了能动司法理念下的司法方法困惑,认为如果以司法追求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指导思想,应在司法方法、司法技术范畴达成共识,在促进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上,重点要研究规范法官吸纳民意的方法,适当发挥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主导作用,把民意作为法律解释的价值指引、价值衡量的标准和价值补充的依据,发挥民意对调解助推剂的作用。陕西泾阳县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福奎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出发,对审判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了解析,认为物质第一性及意识具有能动性的原理运用在司法工作当中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具体表现就是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发挥法官、当事人各自能动性,充分举证、质证、辩论,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案件合议中,充分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正确认识案件性质。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王健认为,研究方法论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将司法方法上升为学科有无意义,应引起重视。
实事求是方法对司法工作的指导
陕西铜川中院副院长张力列举司法实践中教条主义的表现:片面追求程序公正、法律真实忽视案件事实的查明;缺乏大局观念、就案办案,政治效果不好;缺乏矛盾化解能力、生活经验常识,简单机械执法,致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的结果不能为群众所认同,社会效果不好;缺乏人文素养、必要的法律解释方法,片面曲解法律,致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不好等等,认为应从提高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运用能力,科学构建司法民主的审判机制、青年法官锻炼机制、重大疑难案件会商评估机制、错案分析评判机制,在实践中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司法政策与法律、情与法、司法中立与能动司法等几个关系,防止与克服法律教条主义。陕西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审委会委员宫建军运用矛盾论的观点分析了法官化解矛盾纠纷的科学方法,认为法官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掌握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所在,引领当事人理性回归;要关注案件矛盾的转化问题,避免矛盾的转移和升级;作为法官要有医者之心,不断提高矛盾分析能力和辩证地运用传统风俗习惯化解纠纷的能力。陕西泾阳县法院院长刘雁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实践性角度科学全面审视了当前法院的调解制度,认为将调解作为民事诉讼原则值得商榷,提出了将调解程序从诉讼程序中独立出来,构建调解与诉讼并轨运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陕西岐山县法院院长贺宁泊从中西部乡村的实际出发,阐述了建立符合本土实际的司法协理及诉讼服务机制,在审判中重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和情理运用的观点。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丹冰认为,一线法官通过对实践的认真思考,探索化解矛盾纠纷方法的司法经验,反映了法条背后隐藏的问题:怎样理解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怎样考虑法条之外的国情、民意、民俗习惯?实际上考虑这些问题时,法官们自觉不自觉地运用了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群众路线方法的司法实践路径
西安铁路运输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张蕾认为,在法院工作中践行群众路线要抓住四个环节。一要立足贯彻群众路线的选择起点——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二要夯实贯彻群众路线的基础保障——让群众知晓司法;三要拓宽群众路线的路径——要群众参与司法;四要适度拓展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引入群众评价。西北工业大学教授肖周录认为就地审判、巡回审判,深入当地调查,依靠群众查清案件事实,依靠群众进行调解与审判,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外在表现形式,其精髓是司法为民与司法公正,作为历史现象,有行政权过度参与司法权、司法非专业化等局限性,新时期继承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应注意继承其精神实质,学习其群众观点和联系群众的精神,注重司法人民性与司法职业化的统一。河南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静从基本内涵、效果、意义等方面对河南法院开展的人民陪审团工作进行了全面介绍,提出此项改革措施是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的创新探索,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新尝试。陕西延安中院研究室副主任王玉刚介绍了该市法院贯彻群众路线新实践的“一线审判模式”,即便民诉讼在一线、查明案情在一线、化解纠纷在一线、创新发展在一线、争创一流在一线,提出法院要从改进司法作风、推进司法便民、扩大司法公开等方面发展群众路线。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汪世荣认为,群众路线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司法民主。要体现司法民主,首先要发挥好当事人、律师的作用,认真听取和研究他们的意见。其次要发挥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建议人民陪审员通过选举产生。再次,司法民主要求法官要有民主意识,一个民主的法官应考虑尊重前面的案例,法官之间应互相学习,互相提高,在此种意义上,民主也是一个作风问题。陕西高院研究室主任康天军认为,坚持群众路线的核心,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根本是维护群众权益。新形势下,各地法院贯彻群众路线都是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陕西、河南法院的探索也都是在工作机制层面进行,所以大可不必担心会出现所谓“群众运动”式的“群众审判”。司法民主是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方面,但要依法公正有效地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依靠司法民主只是一个方面。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陕西高院审委会委员杨小雄立足当前刑事司法改革,将唯物主义世界观运用到刑事审判的量刑工作实践中,提出量刑规范化工作中存在的量刑幅度、情节、程序、方法四个方面的不足,提出了改进意见。陕西西安中院研究室主任姚建军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以典型案例切入,对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法律思维、审判方法的整体思路和具体路径进行了阐述,指出法官应以科学的法律方法和良性的司法操作弥补立法的不足,充分保护权益,规范维护秩序。河南南阳中院研究室副主任何志对民事审判中的利益衡量方法进行了阐述,认为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衡平方法有利于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同时应对其有所限制,应注重实质判断和法律依据。河北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冯永军从理论基础、制约因素、制度构建等几个方面,提出了建立释法明理工作机制的设想,认为这项工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软要素”,也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