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底,何某某与张某某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两人为该公司合法股东,但怎料2010年初,何某某却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
原来公司正常经营了一段时间以后,开始出现业绩衰退的迹象,2009年的7月,公司向何某某告知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为负债经营,并告知其手中所持的20%的股份已经不值该股份于2009年初的价值40万元。何某某得知消息后,希望与公司方面商量,将手中20%的股权以40万的价格转让给公司。
随后,双方就此事进行了详谈,但最后并未商议出结果。一周以后,公司告知何某某愿意以其原始入股资金即30万元购回其所有股权,遭到何某某坚决反对。此时,何某某提出查公司财物情况的要求,但公司以避免其以清查账务为名实则欲高价出售股权为由拒绝了该要求。遂后,何某某以公司未将主要财物情况、公司经营成本告知其的理由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提供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以供查阅、复制。
南长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财产所有人,对其投资的公司享有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决策资料。本案中,何某某通过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来判断其股权的价值是一个正当且合理的行为,最终,判令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薄、会计凭证供何某某查阅、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