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生前出具委托书授权小儿媳代理房屋转让事宜,房屋在爷爷去世后过户给小孙子。远在外地的大伯受邀参加侄子婚宴时,无意中发现原属父母的祖产摇身“变脸”为侄子婚房,突如其来的转变让大伯难平心头之怨,一怒之下与侄子对簿公堂,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陈泰来诉称,父母生育二子,即他和弟弟陈福来。父亲于2002年5月12日死亡,母亲于2003年3月18日死亡,生前均未留下遗嘱。2009年12月,他参加侄子陈康婚宴时,偶然发现父母的房子被转让至陈康名下,父母的房子应为遗产,由兄弟两人继承。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费由陈康承担。
陈康辩称,爷爷奶奶房屋的转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该房屋办理过户至今已经八年了,陈泰来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康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身体又不适,遂委托陈康的母亲沈香兰办理产权转让事宜,委托日期为2002年5月7日,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时限为十三个月。委托书下方由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书一栏载明:上列委托书内容确系本人亲自出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本案中,从房屋转让委托书显示,陈康的爷爷奶奶委托陈康母亲转让房产,该委托书虽然符合当时的形式要件,但房产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2002年8月13日,陈康的爷爷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之一已先于该日死亡,当事人约定的委托时限“十三个月”也因陈康爷爷的死亡而失效。故按照规定,委托人死亡的,在双方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委托已当然终止,沈香兰明知陈康爷爷已死亡,但仍然以代理人身份与陈康签订房产转让协议,故该份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陈康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时间的推移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法律性质,故不能对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文中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