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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借款逾时未还 好友翻脸闹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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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宁倩 苏晏  发布时间:2011-01-27 09:23:30 打印 字号: | |

 

因财物借贷产生矛盾,三人由此从好友变成陌路。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2008年中旬,丁某某与谭某、华某在机缘巧合下相识,没过多久,由于相似的工作性质,三人很快熟络了起来。2009年3月,谭某家中开始筹备孩子的婚礼,急需用钱,便让华某开口帮忙向丁某某借5万元,丁某某欣然答应。于是,谭某便写了一张借条,双方约定借期为一年,期间利息按照银行利息结算,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一年的时间转瞬即逝,丁某某见对方没有还款的迹象,便将其余二人诉讼来院,要求谭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华某承担担保责任

 由于丁某某当时分3次才将5万元全数借齐给谭某,华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虽然作为担保人签字,但其实只知晓其中2万元借贷款的事实只同意归还丁某某2万元。

南长法院查明,谭某向丁某某借款5万元为事实由于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谭某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而华某提出只知晓其中2万元借款的事实无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谭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丁某某偿还5万元借款及利息,并判决华某对谭某的上述还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李宁倩 苏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