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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塘法院反映司法建议工作存在四难现象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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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1-01-27 09:24:52 打印 字号: | |

主要现象:

1、信息反馈难。法院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后,很少收到对方的反馈信息,司法建议仅成为一种案件审结或执结后法院单方面的善后手段。

2、效果监督难。由于司法建议没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若受建议单位不主动反馈信息,对其是否采纳建议及实施效果如何,法院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渠道。

3、程序规范难。目前,司法建议多由办案部门自行编撰,对其内容、形式无明确要求,司法建议函的发出亦无统一规范的审核、签发和备案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建议的严肃性和实施效果。

4、法律依据难。目前有关司法建议的法律规定甚少,其法律地位亦不明确。在立法层面,仅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有所涉及。最高法院2007年文件虽然要求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但仍未解决司法建议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

   对策和建议:

    1、规范区域内的司法建议工作。在正式立法或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建议上级法院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工作指导,在辖区法院系统范围内对司法建议的审核签发程序、内容格式要求等作出统一规范,提升司法建议质量。同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及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征询其对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改进司法建议工作。

   2、建立司法建议跟踪反馈机制。建议通过走访相关单位或部门、发放司法建议回函表、定期回访等方式,鼓励受建议单位、部门及时反馈信息,使法院了解司法建议被采纳和落实的具体情况。

    3、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将审判部门和法官个人开展司法建议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严格奖惩兑现,鼓励案件承办部门和法官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使之常态化。

    4、加大宣传力度。建议对司法建议的内容进行总结、提炼,通过信息简报和审判调研等形式,报送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引起更高层面的关注,扩大司法建议的影响力。同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司法建议制度对于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意义,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建议工作的认知和接受程度。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